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4.28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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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以獨資或合夥組織經營者,得申請登記為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農場:
一、依農場登記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登記證。
二、依森林登記規則第三條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林業主管機關之圖簿登載或取得登記證。
三、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證明,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訂定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取得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四、依畜牧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依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畜禽飼養登記證。
五、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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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4.2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