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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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具備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登記為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農業合作社: 一、依合作社法第九條規定取得登記,並經營農業生產或運銷業務之合作社。 二、有自然人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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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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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合作社法 第 9 條條文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47-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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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