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47-1 條
- 1.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2.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3.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日起五年止。
- 5.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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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規定,依法登記之農場、農業合作社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所得免徵營所稅,但設有施行期間,屆期由行政院決定是否延長。
Q · 農場賣自己種的農產品,要繳營所稅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只要是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的獨資、合夥農場或農業合作社,銷售「自行生產的初級農產品」所得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個關鍵:一要完成登記、二要是自產(非代銷他人)、三要是初級農產品(非加工品)。三者缺一即不適用。此外本免稅有施行期間限制,須查現行法確認效力。
白話解讀
你以為「種田的人本來就不太繳稅」,所以這條跟你沒關係?錯在這裡:這條設計的對象不是路邊賣菜的阿伯,而是已經「依法登記」成獨資農場、合夥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的經營者。當你的農業規模大到去登記成一個組織,原本要被課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行號賺錢要繳的稅),只要賣的是「自己種、自己養」的初級農產品(沒有加工或只有簡單處理的生鮮農林漁牧產品),這部分所得免稅。但藏在條文最後兩項有一個會咬人的機關:這個免稅不是永久的,它有「施行期間」。第一項的免稅期間從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起算五年,到期前半年由行政院決定要不要延長。也就是說,你享受的這個優惠,本質上是一張「有期限的票」,到底現在還能不能用,必須查現行法的最新延長公告,不能想當然。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是針對「已組織化農業經營者」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規定。適用對象限依法登記之獨資農場、合夥農場或農業合作社,課稅客體限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其特殊性在於附有施行期間(落日條款)與行政院延長決定權,屬政策工具性質之有期限優惠,而非永久既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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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是什麼?▾
對依法登記之農場、農業合作社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所得免徵營所稅的規定,附五年施行期間。
Q2農場免營所稅和農民個人免稅差在哪?▾
個人小農走第47條(免印花稅、營業稅);登記成組織後改走第47條之1的營所稅免稅,是組織層級的稅。
Q3什麼是初級農產品?▾
生鮮、僅作必要處理的農林漁牧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界定,加工品不算。
Q4農場要怎麼登記才能免營所稅?▾
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農場/合作社登記辦法,備齊資格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Q5代銷別人的農產品所得免稅嗎?▾
不免。免稅僅限「自行生產」部分,代銷非社員或他人產品的所得須剔除課稅。
Q6免稅優惠現在還有效嗎?▾
第47條之1免稅施行期間自105年11月11日起五年,須查現行法及行政院延長公告確認效力。
Q7把自產茶菁做成茶葉賣還免稅嗎?▾
看是否落在公告的初級農產品範圍,加工程度越高越可能被歸為課稅加工品。
Q8施行期間到期沒延長會怎樣?▾
免稅效力終止,該所得回歸營利事業所得稅一般規定課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47 | article_47_1 |
|---|---|---|
| 適用對象 | 農民個人(自然人) | 依法登記之農場、農業合作社(組織) |
| 免徵稅目 | 印花稅、營業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客體 | 本身生產之農產品 | 自行生產之初級農產品 |
| 期限 | 無施行期間限制 | 有五年施行期間,屆期由行政院決定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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