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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農業發展條例 第 4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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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2.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3. 3.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日起五年止。
  5. 5.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規定,依法登記之農場、農業合作社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所得免徵營所稅,但設有施行期間,屆期由行政院決定是否延長。

Q · 農場賣自己種的農產品,要繳營所稅嗎?

可以免,但要先登記成農場或合作社且限自產初級農產品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只要是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的獨資、合夥農場或農業合作社,銷售「自行生產的初級農產品」所得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個關鍵:一要完成登記、二要是自產(非代銷他人)、三要是初級農產品(非加工品)。三者缺一即不適用。此外本免稅有施行期間限制,須查現行法確認效力。

深度解讀

你以為「種田的人本來就不太繳稅」,所以這條跟你沒關係?錯在這裡:這條設計的對象不是路邊賣菜的阿伯,而是已經「依法登記」成獨資農場、合夥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的經營者。當你的農業規模大到去登記成一個組織,原本要被課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行號賺錢要繳的稅),只要賣的是「自己種、自己養」的初級農產品(沒有加工或只有簡單處理的生鮮農林漁牧產品),這部分所得免稅。但藏在條文最後兩項有一個會咬人的機關:這個免稅不是永久的,它有「施行期間」。第一項的免稅期間從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起算五年,到期前半年由行政院決定要不要延長。也就是說,你享受的這個優惠,本質上是一張「有期限的票」,到底現在還能不能用,必須查現行法的最新延長公告,不能想當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情況決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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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47-1 條規定:「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4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