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規定,依法登記之農場、農業合作社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所得免徵營所稅,但設有施行期間,屆期由行政院決定是否延長。
Q · 農場賣自己種的農產品,要繳營所稅嗎?
可以免,但要先登記成農場或合作社且限自產初級農產品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只要是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的獨資、合夥農場或農業合作社,銷售「自行生產的初級農產品」所得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個關鍵:一要完成登記、二要是自產(非代銷他人)、三要是初級農產品(非加工品)。三者缺一即不適用。此外本免稅有施行期間限制,須查現行法確認效力。
你以為「種田的人本來就不太繳稅」,所以這條跟你沒關係?錯在這裡:這條設計的對象不是路邊賣菜的阿伯,而是已經「依法登記」成獨資農場、合夥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的經營者。當你的農業規模大到去登記成一個組織,原本要被課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行號賺錢要繳的稅),只要賣的是「自己種、自己養」的初級農產品(沒有加工或只有簡單處理的生鮮農林漁牧產品),這部分所得免稅。但藏在條文最後兩項有一個會咬人的機關:這個免稅不是永久的,它有「施行期間」。第一項的免稅期間從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起算五年,到期前半年由行政院決定要不要延長。也就是說,你享受的這個優惠,本質上是一張「有期限的票」,到底現在還能不能用,必須查現行法的最新延長公告,不能想當然。
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是針對「已組織化農業經營者」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規定。適用對象限依法登記之獨資農場、合夥農場或農業合作社,課稅客體限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其特殊性在於附有施行期間(落日條款)與行政院延長決定權,屬政策工具性質之有期限優惠,而非永久既得權利。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要。第一項明確要求是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合夥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登記是適用前提。沒有完成登記,就算你確實是自產自銷,也用不到這條的營所稅免稅。登記與否要連同經營規模、整體稅負一起算,建議規劃階段就找會計師試算。
關鍵在它算不算初級農產品。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界定,不是自己說了算。生鮮、僅作必要處理的通常算初級;加工程度越高越可能被歸為加工品而不適用免稅。報稅前先比對官方公告的初級農產品清單,確認產品落在哪一邊。
第四項寫明第一項免稅施行期間自105年11月11日起五年,第五項規定屆期前半年由行政院決定是否延長。所以它本質是有時限的政策優惠。申報前一定要查最新版條文和行政院的延長公告確認現行效力,以現行法為準。
對依法登記之農場、農業合作社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所得免徵營所稅的規定,附五年施行期間,屬有期限的政策優惠。
個人小農走第47條免印花稅、營業稅;登記成農場、合作社後改走第47條之1免營利事業所得稅,是組織層級的稅。
生鮮或僅作必要處理的農林漁牧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界定,加工品不在內。
三者只要依法完成登記都適用,差別在組織型態與責任結構,免稅要件一致:自產初級農產品所得。
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農場/合作社登記辦法,備齊資格、條件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是免稅前提。
切分自產初級農產品銷售所得與代銷、加工所得,僅前者免稅,後者併入課稅所得計算。
登記證明文件、生產與銷售憑證、社員自產證明,並區分免稅與課稅所得分別舉證。
查現行版條文施行期間,並確認行政院是否於屆期前半年公告延長,以現行法為準。
第47條對個人免印花稅、營業稅;第47條之1對登記組織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目與對象都不同。
| 比較面向 | article_47 | article_47_1 |
|---|---|---|
| 適用對象 | 農民個人(自然人) | 依法登記之農場、農業合作社(組織) |
| 免徵稅目 | 印花稅、營業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客體 | 本身生產之農產品 | 自行生產之初級農產品 |
| 期限 | 無施行期間限制 | 有五年施行期間,屆期由行政院決定延長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日起五年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立法理由一、農業初級生產為維持糧食自主率暨糧食安全之重要因素,為強化國內農業初級生產之體質,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並培養具備國際競爭力之潛能,考量農業初級生產之實況,爰就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農場之生產者,以及農業合作社,予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 二、另就已經成立公司方式經營之農產者,考量其企業化經營、集資能力以及經營者之財產風險已有差別,故排除於租稅優惠範圍之外。 三、為避免有財團假借農民身分規避課稅,申請資格、必要規模等條件之認定請主管機關應予明確規範。 四、適用租稅優惠之農場及農業合作社,須以依法向政府登記有案者為限,農場及農業合作社包含農、林、漁、牧業,爰於第三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定之。 五、另按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規定略以,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爰依法訂定實施年限5年,並視實際需要授權行政院決定是否延長,以利政策彈性運用並確實達成政策目的。
一、農業初級生產為維持糧食自主率暨糧食安全之重要因素,為強化國內農業初級生產之體質,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並培養具備國際競爭力之潛能,考量農業初級生產之實況,爰就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農場之生產者,以及農業合作社,予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 二、另就已經成立公司方式經營之農產者,考量其企業化經營、集資能力以及經營者之財產風險已有差別,故排除於租稅優惠範圍之外。 三、為避免有財團假借農民身分規避課稅,申請資格、必要規模等條件之認定請主管機關應予明確規範。 四、適用租稅優惠之農場及農業合作社,須以依法向政府登記有案者為限,農場及農業合作社包含農、林、漁、牧業,爰於第三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定之。 五、另按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規定略以,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爰依法訂定實施年限5年,並視實際需要授權行政院決定是否延長,以利政策彈性運用並確實達成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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