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4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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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規定,依法登記之農場、農業合作社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所得免徵營所稅,但設有施行期間,屆期由行政院決定是否延長。
Q · 農場賣自己種的農產品,要繳營所稅嗎?
可以免,但要先登記成農場或合作社且限自產初級農產品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只要是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的獨資、合夥農場或農業合作社,銷售「自行生產的初級農產品」所得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個關鍵:一要完成登記、二要是自產(非代銷他人)、三要是初級農產品(非加工品)。三者缺一即不適用。此外本免稅有施行期間限制,須查現行法確認效力。
深度解讀
你以為「種田的人本來就不太繳稅」,所以這條跟你沒關係?錯在這裡:這條設計的對象不是路邊賣菜的阿伯,而是已經「依法登記」成獨資農場、合夥農場或農業合作社的經營者。當你的農業規模大到去登記成一個組織,原本要被課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行號賺錢要繳的稅),只要賣的是「自己種、自己養」的初級農產品(沒有加工或只有簡單處理的生鮮農林漁牧產品),這部分所得免稅。但藏在條文最後兩項有一個會咬人的機關:這個免稅不是永久的,它有「施行期間」。第一項的免稅期間從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起算五年,到期前半年由行政院決定要不要延長。也就是說,你享受的這個優惠,本質上是一張「有期限的票」,到底現在還能不能用,必須查現行法的最新延長公告,不能想當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情況決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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