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對各種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得實施計畫產銷,並協調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各業間之利益。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48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對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並協調生產、製造、運銷各業間的利益。
Q · 農產品崩盤時,政府憑什麼可以出手調節產銷?
依農業發展條例48條,政府有實施計畫產銷的職權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對各種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並協調生產、製造、運銷各業間的利益。這是政府介入農產市場規劃的法源之一。關鍵在於:條文用「得」字,是政府的職權與裁量,不是人民的請求權,因此農民不能單憑這條要求政府一定保價收購某項作物。
為什麼有些年份某種水果突然崩盤、產地價格爛到農民含淚倒進水溝,有些年份卻又一窩蜂搶種同一種作物?背後缺的,往往就是這條在講的「計畫產銷」。48條給了中央主管機關一個權力:會同相關機關,對各種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並在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各業之間協調利益。白話說,政府可以介入「該種多少、怎麼產、怎麼賣」的整體規劃,試圖把產量和市場需求對上,別讓農民盲目跟風到血本無歸。這不是給你個人去主張的權利條文,而是劃定政府介入農業市場的職權依據。理解它的價值在於:當你看到政府推動某項作物的產銷調節、登記種植、契作收購時,你會知道它的法源在哪、政府是基於什麼立場在動手,而不是把它當成莫名其妙的行政干預。
農業發展條例第48條為農業產銷調節的職權性規範,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對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並在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各業之間協調利益,劃定政府介入農業市場規劃的法源與界限。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對各種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並協調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各業的利益,這是政府介入農產市場規劃的法源之一。內行人提示:這是政府的職權而非人民的請求權,你不能單憑這條要求政府一定保價收購某項作物。
不是。第48條授權的是政府「得」實施計畫產銷,屬行政職權與裁量,並未賦予農民個人向政府請求保價或收購的法律上權利。內行人提示:具體的契作、收購方案通常另有專案計畫或辦法,真正能讓你主張權利的是那些具體方案的條款,而不是這條原則性的授權規定。
契作、保價收購、種植登記這些政策工具的上位思路,正是第48條所說的計畫產銷與各業利益協調。內行人提示:當你想評論某項農業產銷政策是否站得住腳,先回到48條看它的職權範圍與立法目的,判斷就會建立在法源上而不是情緒。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農產品實施計畫產銷、協調各業利益的職權條文,是政府介入農業市場的法源之一。
政府介入規劃該種多少、怎麼產、怎麼賣,讓產量對應市場需求,避免農民盲目跟風崩盤。
在農業生產、製造、運銷三個環節之間做利益平衡,而非單方壓制某一方,政府定位為協調者。
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23年8月改制升格為農業部)。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針對特定農產品規劃產銷、協調各業利益,再以契作、種植登記、共同運銷等手段落實。
理解本條的授權性質與裁量空間,循專案計畫管道與主管機關溝通,別錯把職權當成可請求的義務。
回到48條看它的職權範圍與「協調各業利益」立法目的,判斷就建立在法源上而非情緒。
契作收購、種植登記、共同運銷(第46條)、原料供應區(第49條)、價格平準基金(第45條)。
48條是計畫產銷的總授權,45條是以基金穩定重要農產品產銷與價格的具體機制。
| item | nature | function |
|---|---|---|
| 第48條 計畫產銷 | 總授權職權 | 對農產品/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協調各業利益 |
| 第44條 維持產銷平衡 | 職權 | 辦理國內外促銷、指定農產品依契約交易維持合理價格 |
| 第45條 平準基金 | 職權+基金 | 指定重要農產品設置產銷或價格平準基金穩定產銷 |
| 第46條 共同運銷 | 交易擬制 | 農民或農民團體共同供運銷視同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 |
| 第49條 原料供應區 | 具體手段 | 劃分農產品加工原料供應區,計畫產銷的落實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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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鼓勵農民轉業,農業主管機關應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對各種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得實施計畫產銷,並協調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各業間之利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鼓勵農民轉業,農業主管機關應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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