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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
  2. 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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