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49條授權主管機關劃分原料供應區,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並得視供需變更或統籌協調分配。
Q · 我的農地被劃進原料供應區,只能賣給那家工廠嗎?
原則上是,但供應區可申請變更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9條,原料供應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為原則,交易對象會導向特定加工業者。但供應區是動態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供需明顯改變時,農民或加工業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檢討變更。未劃供應區的地帶,則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以前糖廠周邊大片土地都種甘蔗、菸廠附近都種菸葉,而且農民幾乎只能賣給那一家工廠?這背後就是49條的「原料供應區」制度。它讓主管機關可以主動劃定,或經農民團體、加工業者申請,把某個區域劃成特定加工業的原料供應區,區內再以契約採購原料。劃定之後不是一成不變,主管機關可以視供需狀況變更;不劃供應區的,主管機關則可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這條的力量在於:它直接決定了你這塊地的農產品能賣給誰、用什麼方式交易。對加工業者,它保障了穩定的原料來源;對區內農民,它可能帶來穩定的契作收購,但也可能限制你另尋更高價買主的自由。知道這條的人,在面對供應區劃定或變更時,會去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不是被動接受劃進劃出。
原料供應區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9條,由主管機關劃定、供特定農產品加工業在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的區域制度;劃定後得視供需變更,未劃區者由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目的在兼顧加工業原料穩定與農產運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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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供應區以分區契約採購原料為原則,區內交易確實主要導向特定加工業者,會收窄交易對象。但供應區是動態的,主管機關得視供需變更。若外部有更好出路、或現行供應區已不符供需,第49條給了向主管機關申請檢討變更的空間,別把劃區當成不可動搖的事實。
依第49條,農產加工業得經農民團體或加工業者申請,由主管機關劃分原料供應區,在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以鎖定來源。這比在現貨市場追價搶料更有保障,但契約條件須對區內農民公平,否則一旦被認為不當壓價,供應區的正當性與長期合作關係都會受影響。
依第49條第二項,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避免分配失序。處在未劃區地帶的農民與加工業者,要留意主管機關的協調機制與時程,主動了解分配規則,才不會在協調過程中被邊緣化。
由主管機關劃定、供特定農產加工業在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的區域制度,決定原料在制度上的流向。
劃區以契約導向特定工廠、收購較穩定;未劃區由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分配,較彈性但可能失序。
未劃供應區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介入協調原料如何分配,避免分配失序的補位機制。
不是。供應區是區域制度,契作是區內落實採購的契約形式,契作受供應區制度框架。
經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劃分;主管機關亦得主動劃定。
先確認地塊屬哪一加工業、檢視契約條件,若供需已改變,依第49條向主管機關陳情或申請變更供應區。
蒐集當期供需數據、市場價格、產量等佐證,搭配行政程序在供需轉折時點提出較有力。
本條無特定申請時效,但須配合主管機關行政程序與當期供需評估時點,宜在供需轉變時及時提出。
計畫產銷是整體產銷協調,原料供應區針對特定加工業者鎖定原料來源,後者更聚焦上游契約。
| 面向 | 已劃原料供應區 | 未劃原料供應區 |
|---|---|---|
| 交易對象 | 以契約導向特定加工業者 | 由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分配 |
| 穩定性 | 收購相對穩定 | 依協調機制,較具彈性 |
| 農民選擇權 | 交易對象受框限 | 相對自由但可能失序 |
| 調整方式 | 得視供需變更供應區 | 依協調結果調整分配 |
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各級農業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
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 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各級農業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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