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49 條
- 1.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
- 2.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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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49條授權主管機關劃分原料供應區,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並得視供需變更或統籌協調分配。
Q · 我的農地被劃進原料供應區,只能賣給那家工廠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9條,原料供應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為原則,交易對象會導向特定加工業者。但供應區是動態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供需明顯改變時,農民或加工業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檢討變更。未劃供應區的地帶,則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以前糖廠周邊大片土地都種甘蔗、菸廠附近都種菸葉,而且農民幾乎只能賣給那一家工廠?這背後就是49條的「原料供應區」制度。它讓主管機關可以主動劃定,或經農民團體、加工業者申請,把某個區域劃成特定加工業的原料供應區,區內再以契約採購原料。劃定之後不是一成不變,主管機關可以視供需狀況變更;不劃供應區的,主管機關則可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這條的力量在於:它直接決定了你這塊地的農產品能賣給誰、用什麼方式交易。對加工業者,它保障了穩定的原料來源;對區內農民,它可能帶來穩定的契作收購,但也可能限制你另尋更高價買主的自由。知道這條的人,在面對供應區劃定或變更時,會去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不是被動接受劃進劃出。
法律定性
原料供應區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9條,由主管機關劃定、供特定農產品加工業在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的區域制度;劃定後得視供需變更,未劃區者由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目的在兼顧加工業原料穩定與農產運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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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原料供應區是什麼?▾
由主管機關劃定、供特定農產加工業在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的區域制度。
Q2原料供應區怎麼劃定?▾
由主管機關主動劃定,或經農民團體、農產品加工業者申請後劃分。
Q3原料供應區可以變更嗎?▾
可以。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已劃定的供應區。
Q4農地被劃進供應區還能賣給別人嗎?▾
原則以契約採購為主,交易對象受限,但可循變更程序爭取調整。
Q5沒有劃原料供應區的地方怎麼分配原料?▾
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Q6加工業者怎麼申請劃定原料供應區?▾
經農民團體或加工業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劃分。
Q7原料供應區跟契作有什麼關係?▾
供應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契作是落實供應區制度的交易形式。
Q8原料供應區劃定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無特定申請時效,但須配合主管機關行政程序與當期供需評估時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已劃原料供應區 | 未劃原料供應區 |
|---|---|---|
| 交易對象 | 以契約導向特定加工業者 | 由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分配 |
| 穩定性 | 收購相對穩定 | 依協調機制,較具彈性 |
| 農民選擇權 | 交易對象受框限 | 相對自由但可能失序 |
| 調整方式 | 得視供需變更供應區 | 依協調結果調整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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