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農業發展條例49

快速跳轉
  1. 1.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
  2. 2.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49條授權主管機關劃分原料供應區,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並得視供需變更或統籌協調分配。

Q · 我的農地被劃進原料供應區,只能賣給那家工廠嗎?

原則上是,但供應區可申請變更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9條,原料供應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為原則,交易對象會導向特定加工業者。但供應區是動態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供需明顯改變時,農民或加工業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檢討變更。未劃供應區的地帶,則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以前糖廠周邊大片土地都種甘蔗、菸廠附近都種菸葉,而且農民幾乎只能賣給那一家工廠?這背後就是49條的「原料供應區」制度。它讓主管機關可以主動劃定,或經農民團體、加工業者申請,把某個區域劃成特定加工業的原料供應區,區內再以契約採購原料。劃定之後不是一成不變,主管機關可以視供需狀況變更;不劃供應區的,主管機關則可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這條的力量在於:它直接決定了你這塊地的農產品能賣給誰、用什麼方式交易。對加工業者,它保障了穩定的原料來源;對區內農民,它可能帶來穩定的契作收購,但也可能限制你另尋更高價買主的自由。知道這條的人,在面對供應區劃定或變更時,會去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不是被動接受劃進劃出。

法律定性

原料供應區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9條,由主管機關劃定、供特定農產品加工業在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的區域制度;劃定後得視供需變更,未劃區者由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目的在兼顧加工業原料穩定與農產運銷秩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地被劃進某工廠的原料供應區,是不是只能賣給那家工廠?

原料供應區以分區契約採購原料為原則,區內交易確實主要導向特定加工業者,會收窄交易對象。但供應區是動態的,主管機關得視供需變更。若外部有更好出路、或現行供應區已不符供需,第49條給了向主管機關申請檢討變更的空間,別把劃區當成不可動搖的事實。

Q2加工廠老是買不到穩定原料,有什麼制度可以用?

依第49條,農產加工業得經農民團體或加工業者申請,由主管機關劃分原料供應區,在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以鎖定來源。這比在現貨市場追價搶料更有保障,但契約條件須對區內農民公平,否則一旦被認為不當壓價,供應區的正當性與長期合作關係都會受影響。

Q3如果某個區域沒有劃原料供應區,原料怎麼分配?

依第49條第二項,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避免分配失序。處在未劃區地帶的農民與加工業者,要留意主管機關的協調機制與時程,主動了解分配規則,才不會在協調過程中被邊緣化。

Q4原料供應區是什麼?

由主管機關劃定、供特定農產加工業在區內以契約採購原料的區域制度,決定原料在制度上的流向。

Q5劃供應區跟不劃供應區差在哪?

劃區以契約導向特定工廠、收購較穩定;未劃區由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分配,較彈性但可能失序。

Q6什麼叫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未劃供應區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介入協調原料如何分配,避免分配失序的補位機制。

Q7原料供應區跟契作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供應區是區域制度,契作是區內落實採購的契約形式,契作受供應區制度框架。

Q8原料供應區怎麼申請劃定?

經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劃分;主管機關亦得主動劃定。

Q9農民被劃進供應區覺得不利怎麼辦?

先確認地塊屬哪一加工業、檢視契約條件,若供需已改變,依第49條向主管機關陳情或申請變更供應區。

Q10申請劃定或變更供應區要準備什麼?

蒐集當期供需數據、市場價格、產量等佐證,搭配行政程序在供需轉折時點提出較有力。

Q11原料供應區申請有時間限制嗎?

本條無特定申請時效,但須配合主管機關行政程序與當期供需評估時點,宜在供需轉變時及時提出。

Q12原料供應區 vs 計畫產銷(第48條)差在哪?

計畫產銷是整體產銷協調,原料供應區針對特定加工業者鎖定原料來源,後者更聚焦上游契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已劃原料供應區未劃原料供應區
交易對象以契約導向特定加工業者由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分配
穩定性收購相對穩定依協調機制,較具彈性
農民選擇權交易對象受框限相對自由但可能失序
調整方式得視供需變更供應區依協調結果調整分配

已劃原料供應區

交易對象
以契約導向特定加工業者
穩定性
收購相對穩定
農民選擇權
交易對象受框限
調整方式
得視供需變更供應區

未劃原料供應區

交易對象
由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分配
穩定性
依協調機制,較具彈性
農民選擇權
相對自由但可能失序
調整方式
依協調結果調整分配

立法沿革 2

(0720715 全文修正)

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各級農業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

(0890104 全文修正)

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   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20715 全文修正)

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各級農業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

(08901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49 條規定:「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