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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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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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要求主管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農產加工廠落腳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
Q · 政府真的有義務幫農民做加工和銷售嗎?
有,第50條課主管機關協助一貫作業義務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農產加工廠設置於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實務上透過農業部各類輔導計畫補助冷鏈、加工設備與行銷整合,但申請主體以農民團體或產銷班較易對接完整資源,個別農戶常被導回先行組織化。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農民只能把作物交給盤商,價格被人掐著走,賺辛苦錢卻拿不到加工和品牌端的利潤。這條法律藏著另一條路。它要求主管機關「應」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把生產、加工、儲藏、銷售一條龍做起來,還明文鼓勵工廠設在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換句話說,政府的職責不只是教你怎麼種,而是幫你把整條產業鏈整合起來,讓利潤留在農村。懂這條的農民團體會去爭取輔導資源蓋自己的冷鏈、加工廠、做自有品牌;不懂的人,還在田邊等盤商開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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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