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要求主管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農產加工廠落腳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
Q · 政府真的有義務幫農民做加工和銷售嗎?
有,第50條課主管機關協助一貫作業義務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農產加工廠設置於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實務上透過農業部各類輔導計畫補助冷鏈、加工設備與行銷整合,但申請主體以農民團體或產銷班較易對接完整資源,個別農戶常被導回先行組織化。
很多人以為農民只能把作物交給盤商,價格被人掐著走,賺辛苦錢卻拿不到加工和品牌端的利潤。這條法律藏著另一條路。它要求主管機關「應」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把生產、加工、儲藏、銷售一條龍做起來,還明文鼓勵工廠設在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換句話說,政府的職責不只是教你怎麼種,而是幫你把整條產業鏈整合起來,讓利潤留在農村。懂這條的農民團體會去爭取輔導資源蓋自己的冷鏈、加工廠、做自有品牌;不懂的人,還在田邊等盤商開價。
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為農業產業整合的輔導性規範,課予主管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建立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之義務,並鼓勵農產加工廠設置於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目的在於將農產附加價值留在生產端而非流向中間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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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但形式是協助與輔導而非直接發錢蓋廠。依本條第50條,主管機關應協助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實務上透過農業部各類輔導計畫補助設備、冷鏈、行銷。內行人提示:申請主體寫農民團體比寫個人通過率高很多,因為這條的設計對象就是團體,個人申請常被導回去先組織化。
有關係,但要先理解使用方式。單一農戶力量太小,這條的鑰匙是組成農民團體或產銷班。一旦組織起來,加工、儲藏、銷售的整合輔導才打得開。內行人提示:很多被卡住的申請不是政策不給,而是申請人沒有以團體形式提出,這是搜尋不太到卻決定成敗的關鍵。
把生產、加工、儲藏、銷售整合為一條龍,讓加工與通路端的利潤留在農村,而不是被中間商賺走。內行人提示:在農業主管機關開放輔導計畫期間,引用第50條主張一貫作業,比泛泛申請補助更容易對接到完整的整合資源。
課主管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的義務,並鼓勵加工廠設於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
依本條例第 3 條,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等屬農民團體,為本條輔導對象。
一般補助多偏生產端零星項目,本條是『整合輔導』的法源,射程涵蓋加工、冷鏈、品牌與通路。
先組成農民團體或產銷班,鎖定當期輔導計畫,提整合計畫書並引用第50條主張一貫作業。
引用本條鼓勵設於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之規定,作為與地方政府協商土地與廠房的政策依據。
依各期計畫,可涵蓋冷鏈設備、加工機具、分級包裝與行銷整合,非直接撥款蓋廠。
先成立產銷班、合作社或加入農會等農民團體,取得本條設計對象身分後再提案。
第24條是針對指定農產品設發展中心,第50條是協助整體農民團體做產製儲銷整合,層次與對象不同。
第46條聚焦共同供銷運銷的稅務與交易定位,第50條是更上游的全鏈整合輔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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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各專責單位,必要時得委託農業院校、農民團體、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農業推廣,並輔導、監督。 農業推廣以法律定之。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農業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各專責單位,必要時得委託農業院校、農民團體、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農業推廣,並輔導、監督。 農業推廣以法律定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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