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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農業發展條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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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要求主管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農產加工廠落腳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

Q · 政府真的有義務幫農民做加工和銷售嗎?

有,第50條課主管機關協助一貫作業義務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農產加工廠設置於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實務上透過農業部各類輔導計畫補助冷鏈、加工設備與行銷整合,但申請主體以農民團體或產銷班較易對接完整資源,個別農戶常被導回先行組織化。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農民只能把作物交給盤商,價格被人掐著走,賺辛苦錢卻拿不到加工和品牌端的利潤。這條法律藏著另一條路。它要求主管機關「應」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把生產、加工、儲藏、銷售一條龍做起來,還明文鼓勵工廠設在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換句話說,政府的職責不只是教你怎麼種,而是幫你把整條產業鏈整合起來,讓利潤留在農村。懂這條的農民團體會去爭取輔導資源蓋自己的冷鏈、加工廠、做自有品牌;不懂的人,還在田邊等盤商開價。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為農業產業整合的輔導性規範,課予主管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建立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之義務,並鼓勵農產加工廠設置於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目的在於將農產附加價值留在生產端而非流向中間通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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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真的會幫農民蓋加工廠或做品牌嗎?

會,但形式是協助與輔導而非直接發錢蓋廠。依本條第50條,主管機關應協助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實務上透過農業部各類輔導計畫補助設備、冷鏈、行銷。內行人提示:申請主體寫農民團體比寫個人通過率高很多,因為這條的設計對象就是團體,個人申請常被導回去先組織化。

Q2我一個人種田,這條跟我有沒有關係?

有關係,但要先理解使用方式。單一農戶力量太小,這條的鑰匙是組成農民團體或產銷班。一旦組織起來,加工、儲藏、銷售的整合輔導才打得開。內行人提示:很多被卡住的申請不是政策不給,而是申請人沒有以團體形式提出,這是搜尋不太到卻決定成敗的關鍵。

Q3什麼是產製儲銷一貫作業?

把生產、加工、儲藏、銷售整合為一條龍,讓加工與通路端的利潤留在農村,而不是被中間商賺走。內行人提示:在農業主管機關開放輔導計畫期間,引用第50條主張一貫作業,比泛泛申請補助更容易對接到完整的整合資源。

Q4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是什麼?

課主管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的義務,並鼓勵加工廠設於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

Q5農民團體包含哪些組織?

依本條例第 3 條,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等屬農民團體,為本條輔導對象。

Q6本條和一般農業補助差在哪?

一般補助多偏生產端零星項目,本條是『整合輔導』的法源,射程涵蓋加工、冷鏈、品牌與通路。

Q7怎麼申請一貫作業輔導?

先組成農民團體或產銷班,鎖定當期輔導計畫,提整合計畫書並引用第50條主張一貫作業。

Q8農產加工廠用地怎麼解決?

引用本條鼓勵設於農村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之規定,作為與地方政府協商土地與廠房的政策依據。

Q9輔導資源大概補助什麼?

依各期計畫,可涵蓋冷鏈設備、加工機具、分級包裝與行銷整合,非直接撥款蓋廠。

Q10個別農戶要怎麼取得適格?

先成立產銷班、合作社或加入農會等農民團體,取得本條設計對象身分後再提案。

Q11第 50 條 vs 第 24 條 各業發展中心差在哪?

第24條是針對指定農產品設發展中心,第50條是協助整體農民團體做產製儲銷整合,層次與對象不同。

Q12第 50 條 vs 第 46 條 共同供銷運銷差在哪?

第46條聚焦共同供銷運銷的稅務與交易定位,第50條是更上游的全鏈整合輔導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六次産業化・地産地消法(地域資源を活用した農林漁業者等による新事業の創出等及び地域の農林水産物の利用促進に関する法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20715 全文修正)

農業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各專責單位,必要時得委託農業院校、農民團體、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農業推廣,並輔導、監督。   農業推廣以法律定之。

(089010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20715 全文修正)

農業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各專責單位,必要時得委託農業院校、農民團體、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農業推廣,並輔導、監督。   農業推廣以法律定之。

(08901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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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