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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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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銷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
  3. 3.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沖退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51條讓外銷農產品簽公約維持外銷秩序,並使進口原料、包材的關稅與貨物稅在成品出口後可申請沖退。

Q · 外銷農產品進口原料被課的稅可以退嗎?

可以,成品出口後依法申請沖退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1條第三項,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外銷農產品輸入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之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規定申請沖退。重點是備齊進口與出口憑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逾期即喪失沖退權利。

白話解讀

台灣農產品要打進國際市場,最怕的往往不是品質,而是自己人殺自己人:幾家出口商在國外市場彼此削價搶單,最後一起把價格做爛,還可能引來進口國的反傾銷調查。這條就是針對這種亂象設計的。它讓外銷農產品和加工品可以簽訂公約維持外銷秩序,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農民團體或公營機構統一外銷或供貨。更實際的是第三項:你外銷加工品所進口的原料和包裝材料、外銷農產品所進口的包裝材料,那些被課掉的關稅和貨物稅,成品出口後可以依法申請沖退。這是一筆很多中小出口商根本沒去要回來的錢。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51條為農產外銷秩序與外銷退稅之規範條文,包含三項機制:一是外銷農產品及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外銷秩序;二是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或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三是外銷品所需進口原料及包裝材料應徵之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申請沖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銷農產品為什麼要簽公約、還要被指定統一外銷?

因為農產品出口最大的風險是出口商在國外彼此殺價,把整個品項的價格做爛,甚至引來反傾銷調查。本條第51條讓業者簽外銷公約、必要時由農民團體或公營機構統一外銷,就是在維持外銷秩序。內行人提示:被納入統一外銷的品項通常是價格敏感、容易被進口國盯上的,配合反而比單幹安全。

Q2外銷品進口原料被課的稅真的能退?

能。本條第51條第三項明定,外銷加工品所需原料與包裝材料、外銷農產品所需包裝材料應徵的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申請沖退。內行人提示:很多中小出口商嫌手續麻煩就放棄,但這是合法且實質的成本回收,金額累積起來相當可觀,建議第一次就把單據流程建好,並注意法定期限。

Q3沖退稅要在多久內申請?

依關稅法規定,原料或包裝材料進口後須於法定期限內(約一年六個月,得申請展延),於成品出口後辦理沖退,逾期喪失沖退權利。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卡關常因進口與出口報單勾稽不上,越早建立單據對應流程,越不會因期限或文件不齊而被退件,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農業發展條例第5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農產外銷秩序與退稅:可簽外銷公約、得指定統一外銷、進口原料與包材稅捐成品出口後可沖退。

Q5外銷公約和統一外銷差在哪?

公約是業者間自願簽訂維持外銷秩序;統一外銷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由農民團體或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供貨。

Q6什麼叫沖退稅?

外銷品所用進口原料、包材已納的關稅、貨物稅,於成品出口後依法退還,是合法的成本回收。

Q7外銷公約和違法聯合行為差在哪?

外銷公約由本條法律授權維持外銷秩序,與私下協議瓜分市場的聯合行為性質不同。

Q8外銷品沖退稅怎麼申請?

盤點進口原料與包材報單 → 備齊進出口憑證 → 成品出口後向海關申請沖退 → 注意法定期限。

Q9沖退稅金額怎麼估?

概估為進口完稅價格 ×(關稅率+貨物稅率)× 出口比例,實際以海關核定為準。

Q10申請沖退稅有什麼成本?

主要是單據整理與報關作業成本,稅捐本身是退回,建立勾稽流程後邊際成本低。

Q11怎麼證明進口原料用在外銷成品上?

用進口報單與出口報單勾稽,證明該批原料或包材確實用於已出口的成品。

Q12自行外銷 vs 統一外銷哪個好?

未被指定者可自行外銷自負定價;被指定品項應依統一機制供貨,能降低國外殺價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exportunified_export
出貨方式自行外銷,自負定價與通路經指定由農民團體或公營機構專責外銷/統一供貨
外銷秩序風險易與同業殺價,恐引反傾銷調查由統一機制協調價格,降低自相殘殺風險
適用前提未被指定之農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定農產品

self_export

出貨方式
自行外銷,自負定價與通路
外銷秩序風險
易與同業殺價,恐引反傾銷調查
適用前提
未被指定之農產品

unified_export

出貨方式
經指定由農民團體或公營機構專責外銷/統一供貨
外銷秩序風險
由統一機制協調價格,降低自相殘殺風險
適用前提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定農產品

立法沿革 2

(0720715 全文修正)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農業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0890104 全文修正)

外銷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   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沖退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因目前已無農產品出口統一報價之情況及因應公平交易法之實施,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統一報價」等字。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另目前專責農產品外銷或統一供貨之機構,除農民團體外,尚有中央信託局辦理稻米外銷等,爰予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貨物稅條例法規
(0720715 全文修正)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農業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08901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因目前已無農產品出口統一報價之情況及因應公平交易法之實施,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統一報價」等字。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另目前專責農產品外銷或統一供貨之機構,除農民團體外,尚有中央信託局辦理稻米外銷等,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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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51 條規定:「外銷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