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51 條
- 1.外銷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
- 2.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
- 3.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沖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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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51條讓外銷農產品簽公約維持外銷秩序,並使進口原料、包材的關稅與貨物稅在成品出口後可申請沖退。
Q · 外銷農產品進口原料被課的稅可以退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1條第三項,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外銷農產品輸入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之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規定申請沖退。重點是備齊進口與出口憑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逾期即喪失沖退權利。
白話解讀
台灣農產品要打進國際市場,最怕的往往不是品質,而是自己人殺自己人:幾家出口商在國外市場彼此削價搶單,最後一起把價格做爛,還可能引來進口國的反傾銷調查。這條就是針對這種亂象設計的。它讓外銷農產品和加工品可以簽訂公約維持外銷秩序,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農民團體或公營機構統一外銷或供貨。更實際的是第三項:你外銷加工品所進口的原料和包裝材料、外銷農產品所進口的包裝材料,那些被課掉的關稅和貨物稅,成品出口後可以依法申請沖退。這是一筆很多中小出口商根本沒去要回來的錢。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51條為農產外銷秩序與外銷退稅之規範條文,包含三項機制:一是外銷農產品及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外銷秩序;二是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或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三是外銷品所需進口原料及包裝材料應徵之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申請沖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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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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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第5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農產外銷秩序與外銷退稅:可簽公約、得指定統一外銷、進口原料與包材稅捐成品出口後可沖退。
Q2外銷農產加工品的進口原料稅真的能退嗎?▾
能。依本條第三項,原料與包裝材料的關稅、貨物稅,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申請沖退。
Q3什麼叫統一外銷或專責供貨?▾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或公營機構統一對外銷售或供貨,以避免出口商在國外彼此殺價。
Q4外銷公約有法律效力嗎?▾
本條授權業者簽訂維持外銷秩序的公約,屬法律明定的協調機制,與一般私下聯合不同。
Q5沖退稅要在多久內申請?▾
依關稅法規定有法定期限(約一年六個月,得申請展延),逾期喪失沖退權,請以現行法為準。
Q6被指定統一外銷後可以自己出貨嗎?▾
原則上應依指定機制供貨,擅自單獨出貨可能在報關階段受阻並衍生爭議。
Q7哪些稅可以沖退?▾
外銷品所需進口原料與包裝材料應徵的關稅、貨物稅,符合條件者得申請沖退。
Q8沖退稅要準備什麼文件?▾
進口報單、出口報單與相關憑證,證明該批進口原料或包材確實用於已出口的成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export | unified_export |
|---|---|---|
| 出貨方式 | 自行外銷,自負定價與通路 | 經指定由農民團體或公營機構專責外銷/統一供貨 |
| 外銷秩序風險 | 易與同業殺價,恐引反傾銷調查 | 由統一機制協調價格,降低自相殘殺風險 |
| 適用前提 | 未被指定之農產品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定農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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