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52 條
- 1.貿易主管機關對於限制進口之農產品於核准進口之前,應徵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 2.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配方式及分配期間,先行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 3.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有關機關會商對策,並應設置救助基金新臺幣一千億元,對有損害之虞或損害者,採取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或予以補助、救濟;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4.前項基金之來源,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外,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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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52條規定,農產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一千億元救助基金採取救濟。
Q · 進口農產品把本土價格打趴,政府會救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2條,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對策,並應設置新臺幣一千億元救助基金,對受損或可能受損者採取調整產業、防範措施或補助救濟。關鍵在「有損害之虞」即可啟動,不必等到實際大虧才行動。
白話解讀
2002 年台灣加入 WTO,市場大門一打開,便宜的進口農產品大量湧進,本土農民第一次直接面對全世界的競爭。這條就是當年的緩衝裝置。它做三件事:限制進口的農產品要先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放行;關稅配額怎麼分,財政機關要先跟農業機關會商再公告;最關鍵的是,農產品或加工品因為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已損害」時,政府不只要會商對策,還「應」設置新臺幣一千億元的救助基金,對受損或可能受損的農民採取調整產業、防範措施或直接補助救濟。注意那四個字:有損害「之虞」。意思是還沒真的血流成河、只是有風險,就能啟動救助。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52條為農產品進口衝擊的緩衝性規範,建立三道機制:限制進口農產品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關稅配額須先會商公告、以及在進口造成損害之虞或損害時強制設置新臺幣一千億元救助基金,採取調整、防範或補助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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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52條救助基金多少錢?▾
新臺幣一千億元,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並得納入出售進口權利的所得。
Q2進口損害救助要等到實際虧損才能申請嗎?▾
不必。條文寫「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只要有受損風險就能啟動評估。
Q3為什麼進口農產品還要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限制進口品項多為敏感、易衝擊本土產業者,農業機關有同意與否決籌碼。
Q4關稅配額怎麼分配?▾
由財政主管機關就配額種類、數量、分配方式及期間,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公告。
Q5受進口衝擊的農民怎麼申請救助?▾
蒐集進口激增與產地價暴跌證據,透過農民團體向農業部依救助辦法提報。
Q6一千億基金的錢從哪裡來?▾
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不受公共債務法限制),加上出售進口權利或盈餘所得。
Q7救助方式只有發錢嗎?▾
不只。包含調整產業、防範措施與補助救濟三類,視損害情況採行。
Q8農業發展條例52條跟53條差在哪?▾
52條重進口同意、配額與救助基金;53條重進口產銷秩序與特別防衛措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52 | art53 |
|---|---|---|
| 規範重點 | 進口同意、關稅配額、救助基金 | 進口產銷秩序與特別防衛措施 |
| 啟動門檻 | 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 | 維護產銷秩序與公平貿易需要時 |
| 工具 | 一千億救助基金+產業調整/防範/補助 | 依有關規定採行特別防衛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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