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52條規定,農產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一千億元救助基金採取救濟。
Q · 進口農產品把本土價格打趴,政府會救嗎?
會,法律強制設一千億基金救助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2條,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對策,並應設置新臺幣一千億元救助基金,對受損或可能受損者採取調整產業、防範措施或補助救濟。關鍵在「有損害之虞」即可啟動,不必等到實際大虧才行動。
2002 年台灣加入 WTO,市場大門一打開,便宜的進口農產品大量湧進,本土農民第一次直接面對全世界的競爭。這條就是當年的緩衝裝置。它做三件事:限制進口的農產品要先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放行;關稅配額怎麼分,財政機關要先跟農業機關會商再公告;最關鍵的是,農產品或加工品因為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已損害」時,政府不只要會商對策,還「應」設置新臺幣一千億元的救助基金,對受損或可能受損的農民採取調整產業、防範措施或直接補助救濟。注意那四個字:有損害「之虞」。意思是還沒真的血流成河、只是有風險,就能啟動救助。
農業發展條例第52條為農產品進口衝擊的緩衝性規範,建立三道機制:限制進口農產品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關稅配額須先會商公告、以及在進口造成損害之虞或損害時強制設置新臺幣一千億元救助基金,採取調整、防範或補助救濟措施。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會,這是法定義務不是看心情。農業發展條例第52條規定,農產品因進口有損害之虞或已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對策,並應設置一千億救助基金採取調整、防範或補助救濟。關鍵字是「有損害之虞」,代表不必等實際大虧才申請,及早透過農民團體提報進口激增與價格暴跌證據,搶的就是這個前置介入的時間。
依本條第四項,來源除了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且不受公共債務法限制)外,還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關稅配額輸入的農產品盈餘,或出售進口權利的所得。這代表「進口賺到的錢」被法律導回去補貼受進口傷害的本土農業,理解這個金流邏輯,就懂為什麼配額分配和進口同意權會抓得這麼緊(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因為限制進口的品項通常是敏感、容易衝擊本土產業的農產品。本條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進口前須先徵得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等於替本土農業多設一道閘門。這道同意權是農業主管機關保護本土產業的實質工具,配額怎麼分、進不進得來,農業機關都有會商與否決的籌碼。
新臺幣一千億元。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限制,並得納入出售進口權利的盈餘所得。
指尚未實際發生損害、但已有受損風險的狀態。達到此程度就能啟動救助評估,不必等實際大虧。
限制進口農產品核准前,貿易主管機關須先徵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是保護本土產業的閘門。
財政主管機關就配額種類、數量、分配方式及期間,先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蒐集進口激增與產地價暴跌證據,透過農民團體向農業部依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提報。
依損害認定採取調整產業、防範措施或補助救濟三類,金額依救助辦法與基金運用辦法認定。
越早越好。主張損害之虞、及早提報,能在損害擴大前卡進評估,時機差幾週可能決定有無救助。
海關同類進口量激增數據、自家產地價或收購價暴跌紀錄、損益對照,透過農民團體彙整提報。
52條重進口同意、配額與一千億救助基金;53條重進口產銷秩序與公平貿易的特別防衛措施。
| 比較面向 | art52 | art53 |
|---|---|---|
| 規範重點 | 進口同意、關稅配額、救助基金 | 進口產銷秩序與特別防衛措施 |
| 啟動門檻 | 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 | 維護產銷秩序與公平貿易需要時 |
| 工具 | 一千億救助基金+產業調整/防範/補助 | 依有關規定採行特別防衛等措施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貿易主管機關對於限制進口之農產品於核准進口之前,應徵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已造成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有關主管機關會商對策,並應設置救助基金,對有損害之虞或已造成損害者,採取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或予以補助、救濟;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基金之來源,除由政府編列預算外,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由於已列入准許進口之農產品已無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必要,故將原條文第一項規定貿易主管機關於核准農產品進口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適用範圍,修正為「限制進口之農產品」,以符實際情況。 三、增訂第二項除酌作文字修正外,鑒於農產品因進口有損害之虞者,政府應事先採取措施調整產業或相關防範措施;至於因進口而受損害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則應予補助或救濟,故明定政府應訂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及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目前業已訂定,為賦予法源,爰列入第二項中規定。 四、本院訂定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本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中對於第二項所稱之基金來原,除由政府編列預算外,亦指明可由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及其他收入撥充,故增訂第三項予以明文規範。
貿易主管機關對於限制進口之農產品於核准進口之前,應徵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配方式及分配期間,先行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有關機關會商對策,並應設置救助基金新臺幣一千億元,對有損害之虞或損害者,採取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或予以補助、救濟;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基金之來源,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外,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
立法理由一、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除稻米採限量進口外,花生、大蒜等二十二種農產品採關稅配額方式開放進口,因關稅配額係屬財政機關主管之範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趨勢,兼顧保護生產較具敏感性農產品之農民權益,農產品核定關稅配額之數量及核配方式,將影響自由化過程之農產品進口秩序及國內價格之穩定,並明確界定主管機關,爰增定第二項。 二、又為使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金額明文化,爰修正名定為新台幣一千億,並規定政府應於三年內編足經費,以加速因應加入世貿組織後之衝擊。 三、第四項第二句「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外」等字,修正為「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外」。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由於已列入准許進口之農產品已無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必要,故將原條文第一項規定貿易主管機關於核准農產品進口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適用範圍,修正為「限制進口之農產品」,以符實際情況。 三、增訂第二項除酌作文字修正外,鑒於農產品因進口有損害之虞者,政府應事先採取措施調整產業或相關防範措施;至於因進口而受損害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則應予補助或救濟,故明定政府應訂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及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目前業已訂定,為賦予法源,爰列入第二項中規定。 四、本院訂定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本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中對於第二項所稱之基金來原,除由政府編列預算外,亦指明可由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及其他收入撥充,故增訂第三項予以明文規範。
一、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除稻米採限量進口外,花生、大蒜等二十二種農產品採關稅配額方式開放進口,因關稅配額係屬財政機關主管之範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趨勢,兼顧保護生產較具敏感性農產品之農民權益,農產品核定關稅配額之數量及核配方式,將影響自由化過程之農產品進口秩序及國內價格之穩定,並明確界定主管機關,爰增定第二項。 二、又為使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金額明文化,爰修正名定為新台幣一千億,並規定政府應於三年內編足經費,以加速因應加入世貿組織後之衝擊。 三、第四項第二句「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外」等字,修正為「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