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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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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維護進口農產品之產銷秩序及公平貿易,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衛及其他措施;必要時,得指定單位進口。
  2. 2.農產品貿易之出口國對特定農產品指定單位辦理輸銷我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商貿易主管機關指定或成立相對單位辦理該國是項農產品之輸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53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衛及指定單位進口,以維護進口農產品產銷秩序,並設相對單位對抗出口國組織化輸銷。

Q · 加入 WTO 後,台灣還能不能限制農產品進口?

能,靠關稅配額和特別防衛兩道合法煞車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3條,加入 WTO 不等於只能任進口品衝入。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法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衛及其他措施,必要時指定單位進口;這些都是 WTO 規則內允許的調控工具。第二項另設「相對單位」機制,當出口國指定單位有組織地輸銷時,我方可指定或成立相對單位對接,避免眾多小業者被各個擊破。

深度解讀

農產品市場其實有一套寫進規則裡的自動煞車裝置,叫「特別防衛」。很多人以為加入 WTO 之後就只能任由進口品衝進來,這條告訴你不是。為了維護進口農產品的產銷秩序和公平貿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可以協調財政、貿易主管機關,依法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衛及其他措施,必要時甚至指定單位進口。第二項更進一步:當出口國針對特定農產品「指定單位」來輸銷台灣(等於對方有組織地對你傾銷或控盤),台灣這邊也可以指定或成立一個相對單位來對接該國的輸入,避免我方一盤散沙被對方各個擊破。簡單說,這條是把進口這件事從「放任」變成「可調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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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53 條規定:「為維護進口農產品之產銷秩序及公平貿易,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採取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