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47 條規定,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但不含所得稅,且轉賣他人貨品不適用。
Q · 農民賣自己種的菜要繳稅嗎?
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限自產農產品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47 條,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因此自產自銷部分沒有開立營業發票、繳納營業稅的義務。三個關鍵:主體須為農民、標的須為本身所生產、免的僅是印花稅與營業稅這兩種。所得稅不在免徵範圍,轉賣他人貨品也不適用。
在路邊擺攤賣自己種的青菜、在產地直銷站賣自家果園的水果,你有沒有閃過一個念頭:這樣要不要報稅、要不要開發票?47條給你一個乾脆的答案:農民出售自己生產的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注意這條的兩個界線。第一,主體是「農民」,賣的必須是「本身所生產」的東西,自己種的、自己養的才算。第二,免的是印花稅和營業稅這兩種,不是把所得稅也免掉(個人賣自產農產的所得另有規定)。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句話,卻是台灣幾十萬小農每天在做卻從沒想過其法律依據的事。你不是因為金額小所以沒人管,而是法律本來就明文免了你這兩種稅。知道這件事的差別在於:當有人質疑你賣菜為何不開發票時,你說得出這是47條的法定免稅,而不是心虛地以為自己在打擦邊球。
農業發展條例第 47 條為農業稅捐優惠規範,對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其適用以「農民」主體與「本身所生產」標的為要件,免徵範圍限於印花稅及營業稅,不包含所得稅,亦不及於進貨轉賣之一般銷售行為。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賣自己生產的農產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47 條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所以這部分沒有開立營業發票、繳營業稅的義務。關鍵是「自己生產」。把自家生產的證據(農地、種植紀錄)留好,這就是免稅地位最直接的後盾。
只要賣的是自己生產的農產品,這部分依第 47 條免徵營業稅,不會因為金額變大就改變免稅性質。但要小心兩件事:一是不能摻入轉賣別人的貨,二是免的是營業稅和印花稅,不含所得稅。當你開始向別人進貨來賣,那一刻就從農民自售變成一般銷售。
第 47 條免的是印花稅和營業稅,不包含所得稅。自產農產品的銷售所得在所得稅上有專屬的計算與認定方式,跟營業稅是兩條不同的軌道。別把免稅範圍想成賣菜全免稅,金額大時建議先把所得部分的申報方式問清楚。
賣自產農產品依第 47 條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但所得稅不在免徵範圍,轉賣他人貨品也不適用。
只免印花稅和營業稅兩種,不含所得稅。把免稅範圍想成全免會在所得稅出問題時措手不及。
自己種、自己養的農產品才算,需可提出農地、種植或養殖等生產事實證明;進貨轉賣不算。
以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的農民與農產品定義為準,須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備齊自行生產的證明(農地、種植紀錄、產銷履歷)→ 區分自產與轉賣 → 向國稅局主張第 47 條免稅 → 所得稅另案處理。
農地或租地證明、種植養殖紀錄、產銷履歷、購買種苗肥料的進貨單據都是有力證據。
第 47 條不免所得稅,自產農產銷售所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申報,與營業稅分流處理。
可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自產自銷免營業稅與印花稅;進貨轉賣屬一般銷售,須課營業稅(5%)並負開立發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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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因應農業發展需要,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方案,分別或合作實施。 實施前項方案,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漁業之青年就讀農漁業院、校,並加強辦理農漁民職業補習教育,以提高農漁業科技水準。
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立法理由一、倏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原條文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其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之規定,於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七款有相同規定,爰予保留;另營業稅法第八條第十九款雖已改為對物免稅,惟因仍保留同條第二十款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可免徵營業稅之規定,鑒於漁民為農民之一,蓋農民包含從事農作、森林、畜牧、水產等農業生產之自然人,為免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二十款執行發生疑義,爰明定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亦免徵營業稅。
農業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因應農業發展需要,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方案,分別或合作實施。 實施前項方案,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漁業之青年就讀農漁業院、校,並加強辦理農漁民職業補習教育,以提高農漁業科技水準。
一、倏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原條文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其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之規定,於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七款有相同規定,爰予保留;另營業稅法第八條第十九款雖已改為對物免稅,惟因仍保留同條第二十款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可免徵營業稅之規定,鑒於漁民為農民之一,蓋農民包含從事農作、森林、畜牧、水產等農業生產之自然人,為免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二十款執行發生疑義,爰明定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亦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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