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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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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視同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依有關稅法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46 條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共同供銷運銷、直供工廠或出口外銷者,視同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Q · 農會幫農民賣菜給工廠,要繳營業稅嗎?

免。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供工廠或外銷視同第一次交易免稅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46 條,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視同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三個條件須同時成立:主體是農民或農民團體、屬共同供銷運銷、且直供工廠或出口外銷。若中間插入營利盤商轉手,該手即脫離免稅範圍。

深度解讀

農會、合作社的承辦人常有一個錯覺:只要有金錢往來、有單據在手,就逃不掉貼印花、報營業稅。46條把這個直覺整個推翻。當農民或農民團體把大家的東西集中起來,共同供銷、共同運銷,直接賣給工廠或外銷出去,法律不把這當成一筆普通的商業買賣,而是「視同批發市場的第一次交易」。第一次交易這個身分很關鍵,它套用批發市場的免稅待遇,印花稅、營業稅統統不用繳。換句話說,同樣一車蔬果,散戶各自賣可能要被課稅,集合起來透過農民團體共同運銷反而免稅。這不是省小錢,對一個年營業額上千萬的合作社來說,免掉的營業稅一年可能是六位數起跳。懂這條的合作社,組織方式會刻意往「共同供銷運銷」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2 版

  • 關稅法法規
  • 營業稅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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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46 條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視同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依有關稅法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