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內外農產品價格波動,穩定農產品產銷,政府應指定重要農產品,由政府或民間設置平準基金;其設置辦法及保管運用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45 條規定,政府應指定重要農產品設置平準基金,以低買高賣方式穩定農產品價格與產銷。
Q · 為什麼有些農產品價格特別穩,不像其他作物大起大落?
可能是平準基金在背後低買高賣調節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45 條,政府應指定重要農產品設置平準基金,運作邏輯是反向操作:價格過低時進場收購撐住地板價,價格過高時釋出存貨壓抑漲勢,兩頭把波動拉回合理區間。基金可由政府或民間設置,設置辦法與保管運用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條文用「應」而非「得」,代表這是被課予的政策義務,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選項。
農產品價格像心電圖一樣上下劇烈跳動,今天盛產崩盤、明天天災飆漲,這對農民和消費者都是折磨。這條要求政府用一個金融工具來熨平這條曲線:對重要農產品設置「平準基金」。它的運作邏輯很像股市的平準基金,價格太低時進場收購把貨買起來,撐住價格;價格太高時釋出存貨,壓抑漲勢。誰來設、怎麼保管運用,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訂辦法。注意這條用的是「應」指定、「應」設置,語氣比上一條的「得」更強,代表這不是政府可做可不做的選項,而是被課予的政策任務。看懂這條的人會明白:某些農產品價格之所以不像其他作物大起大落,背後可能就有這隻看不見的手在調節。
農產品平準基金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45 條設立的價格調節工具,針對政府指定的重要農產品,於價格過低時收購、過高時釋出,以低買高賣方式熨平產銷與價格波動。基金得由政府或民間設置,其設置辦法及保管運用準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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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是低買高賣反向操作:價格過低時進場收購存貨,替市場撐住地板;價格過高時釋出存貨,壓抑漲勢,兩頭把波動拉回合理區間。具體誰設置、怎麼運用,依本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訂辦法。內行人提示:基金的調節力受限於規模,別以為設了基金價格就永遠穩,遇到極端波動仍可能力有未逮。
條文寫「由政府或民間設置」,所以不限於公部門,農民團體、產業組織等民間也可能是設置與出資的一方,保管運用則依授權訂定的準則辦理。內行人提示:當你所屬的產業團體參與平準基金時,基金的進出決策會直接影響你的收購價與市場價,值得關注運用準則怎麼訂、由誰把關。
政府指定重要農產品後設置的價格調節基金,低價時收購、高價時釋出,熨平產銷與價格波動。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對產銷穩定具關鍵性而適用價格調節的農產品,非所有農產品都算。
平準基金專責價格調節(買賣存貨),發展基金多用於產業輔導、研發與設施投資。
「應」是被課予的政策義務、不可不做;「得」是政府裁量、可做可不做。語氣強度不同。
反向操作:價格過低進場收購撐地板、過高釋出存貨壓漲勢,兩頭把波動拉回合理區間。
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依產銷穩定需要公告指定,並訂定該品項基金的設置辦法。
查農業部公告的指定重要農產品名單與各該基金運用準則,或洽地方農政單位。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設置辦法與保管運用準則,屬授權命令位階。
44條偏市場面促銷與議價,45條基金可直接收購釋出,對價格的直接調節力道更強。
平準基金調節國內存貨與價格,第53條處理進口農產品的產銷秩序與貿易面措施。
| 比較面向 | 農業發展條例第44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45條 |
|---|---|---|
| 法律語氣與強制性 | 「得」辦理促銷或指定供需雙方議價,屬政府裁量措施 | 「應」指定重要農產品設置平準基金,屬被課予的政策義務 |
| 調節手段 | 促銷、契作議價等市場面平衡措施 | 以基金低買高賣、收購與釋出存貨直接調節價格 |
| 出資主體 | 以政府措施為主 | 政府或民間皆可設置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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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農民經營農業意願,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政府應籌撥經費,加強農村基層建設,推動農民生活福利措施,充實農村醫療設施。 農村社區之更新,得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因應國內外農產品價格波動,穩定農產品產銷,政府應指定重要農產品,由政府或民間設置平準基金;其設置辦法及保管運用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酌作修正。
為增進農民經營農業意願,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政府應籌撥經費,加強農村基層建設,推動農民生活福利措施,充實農村醫療設施。 農村社區之更新,得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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