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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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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5 年 01 月 27 日
漁港法 第五章 附則
§ 26–28
共 3 條
第 26 條
開啟 ›
漁港供漁船以外之船舶使用者,其建設、維護,應由漁船以外船舶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相關
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 27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28 條
開啟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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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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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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