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漁港法第27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將漁港分類、許可申請程序等執行性細節,規定於施行細則之中。
Q · 漁港法施行細則是誰訂的?
依第27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依漁港法第27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母法只定大原則,漁港分類標準、許可申請流程、應附文件等執行性細節都規定在施行細則裡。施行細則受授權範圍限制,只能規定執行母法所必要的事項,不得逾越母法另創人民的權利義務,逾越部分可被主張不具效力。
你翻漁港法,常常會覺得「寫得好抽象,到底實際怎麼操作?」答案往往不在法律本身,而在它的施行細則裡。這條短短一句話,做的就是一件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去寫那本「操作手冊」。法律是骨架,施行細則是血肉。漁港怎麼分類、申請流程怎麼跑、文件要附什麼,這些母法不會細寫的東西,全靠這條開的門才有地方規定。對你的實際意義是:當你跟漁港管理機關為某個程序細節爭執時,真正能一錘定音的條文,很可能不是漁港法第幾條,而是依這條授權訂出來的施行細則。不知道去翻細則的人,等於只讀了半本書。
漁港法第27條為授權訂定施行細則的概括條款,明定本法的執行性細節(如漁港分類標準、許可申請程序、文件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施行細則定之,屬行政法上委任立法的典型條文,本身不直接創設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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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都要看,但解決實際問題時施行細則往往更關鍵。母法定大原則,施行細則依第27條授權由農業部訂定,寫具體怎麼執行。申請流程、文件要件、認定標準多半在細則裡。遇到漁港實務爭議,別只啃母法,先把施行細則找出來對照。
不行。施行細則受第27條授權範圍限制,只能規定執行漁港法所必要的事項,不能逾越母法另創人民的權利義務。超出授權的內容可主張逾越授權而不具效力。當機關拿某條細則增加你的負擔時,先確認那項負擔母法有沒有授權。
依漁港法第27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依漁港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23 年改制升格)。
依漁港法第27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執行性命令,規定漁港分類、申請程序、文件要件等母法未細寫的操作細節。
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就特定事項訂定法規命令的制度,第27條即是漁港法的授權依據。
法律授權須就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逾越授權範圍訂的命令不具效力。
施行細則是法規命令的一種,特指依母法授權、規定執行該法所必要事項的命令。
先查漁港法母法找原則,再查依第27條訂定的施行細則找具體流程與文件要件,兩本對照看。
回頭檢視母法是否授權該事項、授權範圍是否涵蓋,逾越授權的細則規定可主張不具效力。
在行政爭訟中主張該細則規定逾越母法授權而不應適用,比抱怨規定不合理更有力。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漁港法施行細則』,或對照母法第27條的授權依據查閱。
解決實際程序爭議時細則往往更關鍵,因具體操作在細則;但細則不得逾越母法授權。
| 比較面向 | 母法(漁港法) | 施行細則 |
|---|---|---|
| 規範層級 | 法律,由立法院通過 | 授權命令,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7條訂定 |
| 內容性質 | 原則、權利義務框架 | 執行性細節(分類、流程、文件) |
| 拘束力 | 全面拘束 | 授權範圍內與母法同等拘束,逾越部分無效 |
| 實務碰到頻率 | 原則爭議時引用 | 具體程序爭議時最常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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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得提供漁船以外之船舶使用,並由漁港管理機關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 前項漁港之建設、維護,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一項漁港之公共設施,得由投資人基於事實需要,準用第八條規定申請建設。
立法理由為提昇漁港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多目標使用之原則爰明訂本條;同時欲有效維護與管理漁港,必須有固定而充裕之經費始能達成,乃明定經費之籌措方式。
漁港供漁船以外之船舶使用者,其建設、維護,應由漁船以外船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刪除,漁港管理費之收取業明訂於第十五條,本條無須重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為提昇漁港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多目標使用之原則爰明訂本條;同時欲有效維護與管理漁港,必須有固定而充裕之經費始能達成,乃明定經費之籌措方式。
第一項刪除,漁港管理費之收取業明訂於第十五條,本條無須重複。
原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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