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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第四章 罰則

§ 20–256

22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有第十六條第二項未經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於規定區域停泊情形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屆期未離港者,按日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23
擅自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損漁港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處罰外,並應令其限期回復原狀
漁港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