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漁港法第16條,本籍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漁港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未經核准進港或停錯區域,得被逕予移泊且自付費用。
Q · 我的船不是這個漁港的漁船,可以直接開進去停嗎?
不行,要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港停泊
依漁港法第16條,本籍漁船以外的船舶(遊艇、商船、外地漁船等)進出漁港,除依法接受檢查外,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進港,或進港後不停在指定區域,主管機關有權逕予移泊,拖船與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且事後補件無法消除已產生的費用。
漁港不是公共停車場,它有一道你看不見的門。這條法律的關鍵字是「本籍漁船以外」:如果你的船不是登記在這個漁港的漁船,無論是遊艇、商船、外地漁船,想進來停,必須先拿到主管機關的核准。沒核准就闖進去,後果不只是被唸幾句:主管機關有權直接把你的船拖去別的地方停泊(叫「逕予移泊」),而那筆拖船、移泊的費用,全部算在你或船長頭上。很多人以為漁港是開放水域可以隨便靠,這個誤會在你收到移泊費用單的時候會變得很貴。重點在於「先核准」這三個字,事後補件救不了已經產生的費用。
漁港法第16條為船舶進出漁港的管制性規範,要求本籍漁船以外的船舶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得進港,並賦予主管機關對未經核准進港或不依規定區域停泊之船舶逕予移泊的權力,所生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藉此維持漁港作業秩序與泊位分配。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但你不是本籍漁船,依漁港法第16條必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港停泊,否則可能被逕予移泊並負擔費用。實務上要向該漁港的管理單位(多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漁業主管機關)申請。很多漁港對遊艇泊位有數量限制和費率,先問清楚有沒有位置和費用,比開過去碰運氣聰明得多。
法律原則上要先核准,但緊急避難涉及人命和船舶安全,實務上主管機關會有衡量空間。關鍵是要在第一時間主動聯繫港口管理單位說明情況,而不是默默闖入。留下你聯繫和說明的紀錄(通話時間、對象、訊息),萬一事後被追費用,這是你主張緊急正當理由最有力的證據。
規範船舶進出漁港的管制,要求本籍以外船舶先核准,並賦予主管機關對違規船舶逕予移泊的權力。
未設籍於該漁港的船舶,包含遊艇、商船、外地漁船與休閒船舶,進港都須先核准。
主管機關不需船東同意,直接將違規船舶移至他處停泊的行政手段,費用由船東或船長付。
向該漁港管理單位(多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先問清楚泊位、費率與限額並留書面紀錄。
第一時間主動聯繫港口管理單位說明情況,留存通聯紀錄作為主張緊急正當理由的證據。
要求主管機關提出移泊費用計算依據,必要時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涵蓋拖船與移泊作業成本,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作業認定,船東事前難以預估,故建議先申請核准歸零風險。
漁港依漁港法第16條對外來船舶採核准制;商港依商港法第4條另有進出管理制度,兩者主管與程序不同。
即使已核准進港,不依規定區域停泊一樣得被逕予移泊、費用照算,兩種情形後果相同。
本籍漁船享泊位優先權、原則可直接使用;外來船舶須先核准,是港區的「客人」。
| 項目 | 本籍漁船 | 本籍以外船舶(遊艇/商船/外地漁船) |
|---|---|---|
| 進港前提 | 原則可直接使用,享優先權 | 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 泊位分配 | 依作業需求優先分配 | 視剩餘空間與核准結果安排 |
| 違規後果 | 停錯區域亦可能被移泊 | 未核准進港或停錯區域得被逕予移泊 |
| 費用負擔 | 依管理費規定 | 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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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之進出、停泊漁港,應遵守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定之漁港維護管理準則及維護管理規則。 漁船以外之船舶進港,應先經漁港管理機關之許可。未經許可任意進港停泊者,漁港管理機關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外,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立法理由一、為維持港內之交通秩序充分發揮漁港功能,各類船隻應依漁港維護管理準則及維護管理規則辦理。 二、為避免漁船以外船舶(如商船、交通船、軍警艦艇等)任意佔用漁港泊地,規定應經核准始可進港。
船舶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港,應先經當地漁港管理機關之許可。 前項船舶未經許可任意進港或經許可進港但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漁港管理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船舶遇緊急狀況時,得先行進港再補辦手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刪除係為配合原條文第十三條刪除。 二、第二項前段移為第一項並做文字修正。漁船及其他船舶進出漁港均應依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至漁船以外船舶進港,為利船席安排及管理,應先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 三、為因應緊急情況,增列第三項。
船舶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之刪除,將「漁港管理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許可」修正為「核准」。另為落實漁船管理,本籍以外之漁船亦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始得進港,爰於第一項增列「本籍」二字。 二、第二項「許可」修正為「核准」,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外籍船舶常以「遇緊急狀況」為由申請入港,惟經檢討,該等船舶仍需先經申報及接受檢查,始可入我國漁港,爰將原條文第三項刪除。
一、為維持港內之交通秩序充分發揮漁港功能,各類船隻應依漁港維護管理準則及維護管理規則辦理。 二、為避免漁船以外船舶(如商船、交通船、軍警艦艇等)任意佔用漁港泊地,規定應經核准始可進港。
一、第一項刪除係為配合原條文第十三條刪除。 二、第二項前段移為第一項並做文字修正。漁船及其他船舶進出漁港均應依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至漁船以外船舶進港,為利船席安排及管理,應先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 三、為因應緊急情況,增列第三項。
一、第一項配合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之刪除,將「漁港管理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許可」修正為「核准」。另為落實漁船管理,本籍以外之漁船亦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始得進港,爰於第一項增列「本籍」二字。 二、第二項「許可」修正為「核准」,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外籍船舶常以「遇緊急狀況」為由申請入港,惟經檢討,該等船舶仍需先經申報及接受檢查,始可入我國漁港,爰將原條文第三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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