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漁港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公告漁港設籍漁船的總噸位與艘數上限,並可限制非設籍船入港,但緊急避難不在此限。
Q · 我的船沒設籍在這個漁港,可以進去停泊嗎?
原則可被限制,但緊急避難一定可進。
依漁港法第 15 條,主管機關得依漁港實際使用狀況,限制設籍漁船以外的船舶入港停泊,所以非設籍船的日常停泊可能被擋。但本條設有絕對例外:為緊急避難進港者不在限制之列。換言之,平常停泊看設籍與額度,危急避難時則人命與船舶安全優先,任何管制都必須讓步。
一座漁港能停多少船、停多大的船,不是先到先停那麼隨意。主管機關會依漁港的規模和水域,公告這座港能設籍停泊的漁船『總噸位』和『艘數』上限。這個數字一旦額滿,就算你有船也未必擠得進去設籍。更進一步,主管機關還可以依實際使用狀況,限制非設籍的船入港停泊,把空間留給屬於這座港的船。但這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例外:為了緊急避難而進港的船,不在限制之列。換句話說,再怎麼管制,當人命和船舶安全受到威脅時,避難進港的權利永遠優先。對漁民來說,知道目標漁港的設籍額度滿了沒、自己的船是不是設籍船,直接決定了你能不能合法停在那裡。
漁港法第 15 條為漁港停泊空間之總量管制規範:主管機關依漁港規模與水域,公告該港得設籍停泊漁船之總噸位及艘數上限,並得限制設籍漁船以外之船舶入港停泊;惟為緊急避難進港者不受此限制,構成航行安全的絕對例外。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是。主管機關會依漁港規模和水域公告該港可設籍停泊漁船的總噸位和艘數上限,額滿就無法再設籍。選母港前先向管理機關或漁業署查清目標漁港的公告額度還有沒有空間,熱門漁港常常額滿,早一步在額度有空時申請,遠比額滿後排隊實際。
可以。漁港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制非設籍船入港停泊,但明文『為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避難當下記錄天候、危急狀況與時間,萬一被阻擋,這些是你主張『緊急避難不在此限』的依據,也是事後申訴的證據。
規範漁港設籍漁船的總噸位與艘數上限、限制非設籍船入港停泊,並保留緊急避難例外。
登記設籍於特定漁港、在公告總噸位與艘數額度內取得停泊地位的漁船。
由主管機關依漁港規模與水域公告,是一條看不見的總量紅線。
為人命與船舶安全進港避難的船,不受入港停泊限制,是絕對例外。
先查目標港公告額度是否有空間,額滿可改設籍他港或於額度釋出時及早申請。
向漁港管理機關或漁業署查詢該港公告的總噸位、艘數上限及現有使用狀況。
當場主張第 15 條但書『緊急避難不在此限』,並記錄天候、危急狀況與時間作為證據。
屬行政處分者,可於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以現行法為準)。
設籍船在額度內有停泊地位,非設籍船日常停泊可被限制,但緊急避難兩者都受保障。
15 條管設籍額度與一般入港限制,16 條管非本籍船進出港的事前核准程序。
| 情境 | 日常停泊 | 緊急避難進港 | 依據 |
|---|---|---|---|
| 設籍漁船(額度內) | 有停泊地位 | 受保障 | 漁港法 15(公告總噸位艘數) |
| 非設籍船舶(一般停泊) | 得被主管機關限制 | 受保障,不在限制之列 | 漁港法 15 但書 |
| 緊急避難船舶 | — | 絕對保障且免收管理費 | 漁港法 15 但書、12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漁港管理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漁港維護管理工作,並應向漁港基本設施使用者收取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之收費類目及費率,由漁港管理機關依當地實際需要擬訂,層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欲有效維護與管理漁港,必須有固定而充裕之經費始能達成,其經費應由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又依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漁港管理機關應向漁港使用者收取必要之費用。 二、由於各地漁船及漁獲種類不盡相同,收費方式難以統一,故明定收費類目及費率,由各漁港管理機關依當地實際需要分別擬訂,層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以符實際。
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各該管漁港維護管理工作,並應向漁港基本設施使用者收取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之收費類目及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權責將預算編列及管理費收取改由省(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二、為確實執行使用者付費並顧及公平原則,漁港管理費之收費類目及費率宜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全國通行,以減少執行困擾。 三、管理費既屬規費,本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不必贅言,故「依預算程序辦理」等文字刪除。
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各該管漁港維護管理工作,並應向漁港基本設施使用者收取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之收費類目及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予以修正。
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各該管漁港維護管理工作,並應向漁港基本設施使用者收取管理費。但本國籍漁船免收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之收費類目及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主管機關應依漁港規模、水域,公告得設籍停泊該漁港漁船之總噸位及艘數。 主管機關得依漁港區域實際使用狀況,限制設籍漁船以外船舶入港停泊。但為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人民知悉各漁港港區可供停泊之漁船總噸位及艘數數量等資料,以利漁船依船舶法第八條申請設籍,增列第一項規定。 三、漁港內供漁船停泊之船席有其規劃及設計,且漁船以停泊於設籍漁港為常態,是以主管機關可依所轄各該漁港之客觀條件,視情況限制非設籍漁船入港停泊。例如某漁港設計可供十噸級以下漁船五十艘停泊,當該港停泊之設籍漁船數已超過五十艘時,該港之容量已達飽和狀態,為維持港區航行及停泊安全,自得限制他船申請入港停泊。
一、欲有效維護與管理漁港,必須有固定而充裕之經費始能達成,其經費應由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又依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漁港管理機關應向漁港使用者收取必要之費用。 二、由於各地漁船及漁獲種類不盡相同,收費方式難以統一,故明定收費類目及費率,由各漁港管理機關依當地實際需要分別擬訂,層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以符實際。
一、基於權責將預算編列及管理費收取改由省(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二、為確實執行使用者付費並顧及公平原則,漁港管理費之收費類目及費率宜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全國通行,以減少執行困擾。 三、管理費既屬規費,本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不必贅言,故「依預算程序辦理」等文字刪除。
第一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予以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人民知悉各漁港港區可供停泊之漁船總噸位及艘數數量等資料,以利漁船依船舶法第八條申請設籍,增列第一項規定。 三、漁港內供漁船停泊之船席有其規劃及設計,且漁船以停泊於設籍漁港為常態,是以主管機關可依所轄各該漁港之客觀條件,視情況限制非設籍漁船入港停泊。例如某漁港設計可供十噸級以下漁船五十艘停泊,當該港停泊之設籍漁船數已超過五十艘時,該港之容量已達飽和狀態,為維持港區航行及停泊安全,自得限制他船申請入港停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