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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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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處分,由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漁港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所有處罰與命令均由法定主管機關作成,中央為農業部、地方為縣市政府,決定處分效力與訴願管轄方向。

Q · 漁港的罰單到底是誰有權開?

由法定主管機關作成,中央農業部、地方縣市政府

依漁港法第 24 條,本法所定之一切處分(罰鍰、回復原狀、強制措施等)都必須由法定主管機關作成。中央主管機關是農業部(業務由漁業署辦理),地方則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現場管理人員的口頭要求不等於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分。要挑戰處分時,先確認落款機關是否確為有權的主管機關,這也決定了你訴願該遞給哪個機關。

白話解讀

收到一張漁港相關的罰單或處分,你的第一個反應如果是「這誰有權罰我」,那這條就是答案。它只有一句話:「本法所定之處分,由主管機關為之」,看起來像廢話,其實是整部漁港法所有處罰、命令、強制措施的權力出處。它告訴你:不是隨便哪個單位、哪個現場人員都能對你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處分,必須是法定的「主管機關」。漁港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農業部(轄下漁業署),在地方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這句話對你的實際意義是:當你想挑戰一個處分時,你要找的對象、要提訴願的方向,都從「誰是有權的主管機關」開始算。搞錯處分機關,你的救濟可能一開始就找錯了門。

法律定性

漁港法第 24 條為管轄歸屬性規範,明定漁港法所定之一切處分均由法定主管機關作成。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漁港分為第一類、第二類而有層級之分。本條本身不設罰則,而是劃定「誰有權作成處分」的權限界線,是判斷處分效力與救濟管轄的依據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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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漁港法的「主管機關」到底是哪個單位?

依漁港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是農業部(實際業務由轄下漁業署辦理),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是縣市政府。漁港分第一類和第二類,管理層級不同,作成處分的機關也可能不同。你收到處分時,落款機關決定了你訴願該找的上級機關,地方政府的處分和中央機關的處分救濟路徑不一樣,先看清楚落款再行動。

Q2為什麼要特別規定「處分由主管機關為之」,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因為這是管轄法定的明文化。行政處分必須由有權限的機關作成才有效,本條把漁港法所有處罰、命令的權力來源集中規定在主管機關,避免無權限單位濫發處分。實務上現場管理人員的口頭指示,和主管機關正式作成的書面處分法律效力不同,後者才是你能提訴願挑戰的行政處分,這個區別在你想救濟時非常關鍵。

Q3漁港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是農業部(業務由漁業署辦理),地方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一類、第二類漁港分層級。

Q4漁港法第24條規定什麼?

規定本法所定之一切處分均由法定主管機關作成,是漁港法所有處罰與命令的權力出處。

Q5什麼叫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與現場口頭指示效力不同。

Q6第一類和第二類漁港主管機關差在哪?

第一類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管理,第二類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作成處分的機關隨之不同。

Q7收到漁港處分書怎麼辦?

先確認落款是否為法定主管機關,再判斷中央或地方,定位訴願管轄,於30日內提訴願。

Q8漁港處分要向誰提訴願?

依原處分機關層級定,地方政府處分與中央機關處分的訴願受理機關與路徑不同。

Q9怎麼判斷處分機關有沒有權限?

比對作成機關是否為漁港法第2條的法定主管機關或其合法授權單位,無權限即構成管轄瑕疵。

Q10訴願有沒有時間限制?

原則上於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提起,遞錯機關可能因管轄錯誤被退件而耗掉期間。

Q11現場口頭要求 vs 書面處分差在哪?

口頭要求不一定是行政處分,只有法定主管機關依法作成、發生法律效果的處分才能提訴願挑戰。

Q12中央處分 vs 地方處分救濟差在哪?

兩者訴願受理機關與上級機關不同,落款是農業部或縣市政府決定你遞訴願的方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entrallocal
漁港類別第一類漁港第二類漁港
主管機關農業部(漁業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處分作成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
訴願救濟方向依中央層級定上級機關依地方層級定上級機關

central

漁港類別
第一類漁港
主管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處分作成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
訴願救濟方向
依中央層級定上級機關

local

漁港類別
第二類漁港
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處分作成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
訴願救濟方向
依地方層級定上級機關

立法沿革 3

(0810116 制定)

擅自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損漁港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處罰外,漁港管理機關並應責令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

立法理由明定漁港管理機關對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棄、損壞漁港設施者,有依法求償或請求回復原狀之權。

(0870428 修正)

擅自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損漁港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處罰外,漁港管理機關並應責令行為人或其雇用人限期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未依限期回復原狀者,得由漁港管理機關代為之,並向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收取費用。

立法理由責令回復原狀或賠償應有期限,故增加「限期」,並增列未依限辦理之處理規定。

(0950106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處分,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三條之立法例,明定本法所為之各種處分,統由主管機關為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116 制定)

明定漁港管理機關對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棄、損壞漁港設施者,有依法求償或請求回復原狀之權。

(0870428 修正)

責令回復原狀或賠償應有期限,故增加「限期」,並增列未依限辦理之處理規定。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三條之立法例,明定本法所為之各種處分,統由主管機關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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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港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分,由主管機關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港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港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