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處分,由主管機關為之。
重點摘要漁港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所有處罰與命令均由法定主管機關作成,中央為農業部、地方為縣市政府,決定處分效力與訴願管轄方向。
Q · 漁港的罰單到底是誰有權開?
由法定主管機關作成,中央農業部、地方縣市政府
依漁港法第 24 條,本法所定之一切處分(罰鍰、回復原狀、強制措施等)都必須由法定主管機關作成。中央主管機關是農業部(業務由漁業署辦理),地方則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現場管理人員的口頭要求不等於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分。要挑戰處分時,先確認落款機關是否確為有權的主管機關,這也決定了你訴願該遞給哪個機關。
收到一張漁港相關的罰單或處分,你的第一個反應如果是「這誰有權罰我」,那這條就是答案。它只有一句話:「本法所定之處分,由主管機關為之」,看起來像廢話,其實是整部漁港法所有處罰、命令、強制措施的權力出處。它告訴你:不是隨便哪個單位、哪個現場人員都能對你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處分,必須是法定的「主管機關」。漁港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農業部(轄下漁業署),在地方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這句話對你的實際意義是:當你想挑戰一個處分時,你要找的對象、要提訴願的方向,都從「誰是有權的主管機關」開始算。搞錯處分機關,你的救濟可能一開始就找錯了門。
漁港法第 24 條為管轄歸屬性規範,明定漁港法所定之一切處分均由法定主管機關作成。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漁港分為第一類、第二類而有層級之分。本條本身不設罰則,而是劃定「誰有權作成處分」的權限界線,是判斷處分效力與救濟管轄的依據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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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漁港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是農業部(實際業務由轄下漁業署辦理),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是縣市政府。漁港分第一類和第二類,管理層級不同,作成處分的機關也可能不同。你收到處分時,落款機關決定了你訴願該找的上級機關,地方政府的處分和中央機關的處分救濟路徑不一樣,先看清楚落款再行動。
因為這是管轄法定的明文化。行政處分必須由有權限的機關作成才有效,本條把漁港法所有處罰、命令的權力來源集中規定在主管機關,避免無權限單位濫發處分。實務上現場管理人員的口頭指示,和主管機關正式作成的書面處分法律效力不同,後者才是你能提訴願挑戰的行政處分,這個區別在你想救濟時非常關鍵。
中央是農業部(業務由漁業署辦理),地方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一類、第二類漁港分層級。
規定本法所定之一切處分均由法定主管機關作成,是漁港法所有處罰與命令的權力出處。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與現場口頭指示效力不同。
第一類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管理,第二類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作成處分的機關隨之不同。
先確認落款是否為法定主管機關,再判斷中央或地方,定位訴願管轄,於30日內提訴願。
依原處分機關層級定,地方政府處分與中央機關處分的訴願受理機關與路徑不同。
比對作成機關是否為漁港法第2條的法定主管機關或其合法授權單位,無權限即構成管轄瑕疵。
原則上於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提起,遞錯機關可能因管轄錯誤被退件而耗掉期間。
口頭要求不一定是行政處分,只有法定主管機關依法作成、發生法律效果的處分才能提訴願挑戰。
兩者訴願受理機關與上級機關不同,落款是農業部或縣市政府決定你遞訴願的方向。
| 比較面向 | central | local |
|---|---|---|
| 漁港類別 | 第一類漁港 | 第二類漁港 |
| 主管機關 | 農業部(漁業署)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 處分作成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 | 地方主管機關 |
| 訴願救濟方向 | 依中央層級定上級機關 | 依地方層級定上級機關 |
擅自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損漁港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處罰外,漁港管理機關並應責令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
立法理由明定漁港管理機關對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棄、損壞漁港設施者,有依法求償或請求回復原狀之權。
擅自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損漁港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處罰外,漁港管理機關並應責令行為人或其雇用人限期負責回復原狀或賠償;未依限期回復原狀者,得由漁港管理機關代為之,並向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收取費用。
立法理由責令回復原狀或賠償應有期限,故增加「限期」,並增列未依限辦理之處理規定。
本法所定之處分,由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三條之立法例,明定本法所為之各種處分,統由主管機關為之。
明定漁港管理機關對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棄、損壞漁港設施者,有依法求償或請求回復原狀之權。
責令回復原狀或賠償應有期限,故增加「限期」,並增列未依限辦理之處理規定。
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三條之立法例,明定本法所為之各種處分,統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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