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應處之罰鍰及依第十二條或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繳之費用,未依限期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停止該船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該船舶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漁港法第 25 條規定,欠繳漁港罰鍰或應繳費用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船舶出港,但提供相當擔保者得解除。
Q · 漁船欠繳漁港罰鍰或費用,會被怎樣?船能不能放出來?
船會被禁止出港,但提供相當擔保可先解除
依漁港法第 25 條,欠繳依本法應處的罰鍰,或依第 12 條(管理費)、第 16 條第 2 項應繳費用而未依限繳納時,主管機關可停止你的船使用漁港設施,甚至禁止出港,把船扣在港裡。但但書明定「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你提供相當擔保(如保證金)即可先解除封鎖,讓船恢復作業,欠款爭議另案處理。
別以為漁港的罰鍰或費用不繳,主管機關只能上法院慢慢跟你討。這條給了它一把更直接的鑰匙:你欠的罰鍰、或依規定該繳的進港費、設施使用費不繳,它可以「停止你的船舶使用漁港設施」甚至「禁止你的船舶出港」。換句話說,它不追著你跑,它把你的船扣在港裡。對靠海維生、靠船賺錢的人來說,船不能出港等於斷了生計,這個壓力比罰款本身大得多。但這條也留了一道出口:「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意思是你只要提供相當的擔保(例如保證金),就能解除這個封鎖,讓船先動起來,欠款的爭議另外處理。這是一種行政上的間接強制,用你最在意的東西(船能不能動)來逼你履行公法上的金錢義務。
漁港法第 25 條是行政間接強制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對積欠罰鍰或港區費用未繳的船舶,停止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出港,以促使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設「提供相當擔保得解除」之但書,作為比例原則下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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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漁港法第 25 條,主管機關可以停止你的船舶使用漁港設施,甚至禁止其出港,等於把船扣在港裡。這比移送強制執行更直接,對靠船作業的人,船不能出海的損失通常遠超過那筆欠款。內行人提示:對罰鍰有爭議時,與其拒繳讓船被扣,不如先繳或提供擔保解封,同時提訴願爭執。
不一定。漁港法第 25 條但書明定「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你可以用提供相當擔保(如保證金)的方式先解除禁止出港,讓船恢復作業,欠款爭議另外處理。內行人提示:很多船東不知道這條路,誤以為只能先繳清,結果在爭執金額時白白損失作業時間。具體擔保方式請洽該漁港主管機關確認。
依漁港法第 25 條,主管機關可停止船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出港,把船扣在港裡,損失常遠超欠款。
對欠繳罰鍰或港區費用的船舶,主管機關得停用設施或禁止出港,以間接強制履行公法金錢義務的條款。
提供與欠款相當的保證金或擔保,換取被禁止出港的船舶暫時恢復作業,欠款爭議另案處理。
本法應處罰鍰,及第 12 條漁港管理費、第 16 條第 2 項應繳費用,未依限繳納即可能觸發。
繳清欠款,或依但書提供相當擔保先行解除封鎖,讓船恢復作業。
由主管機關認定「相當」金額,通常對應欠款,須向該漁港主管機關確認具體方式。
先繳或提供擔保解封讓船作業,同時於 30 日內就原處分提訴願爭執。
繳費憑證或擔保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並保留憑證供日後爭執。
禁止出港是當下扣船的間接強制,行政執行是另行扣押財產拍賣,前者對作業衝擊更即時。
有爭議或急需作業時提供擔保較優(可回收、保留爭執);金額小無爭議則直接繳清省事。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漁港管理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罰鍰執行機關。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各級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由於漁港管理機關層次較低,為免罰鍰時茲生困擾,並能確實執行處罰,爰修正由各級主管機關處罰。
依本法規定應處之罰鍰及依第十二條或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繳之費用,未依限期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停止該船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該船舶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五條條次調整為條文第十二條,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罰鍰、應繳納費用之行政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四、配合原條文第二十條後段「必要時」以下文字之刪除,刪除本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等文字。
明定罰鍰執行機關。
由於漁港管理機關層次較低,為免罰鍰時茲生困擾,並能確實執行處罰,爰修正由各級主管機關處罰。
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五條條次調整為條文第十二條,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罰鍰、應繳納費用之行政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四、配合原條文第二十條後段「必要時」以下文字之刪除,刪除本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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