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漁港法第18條禁止在漁港區域危害航行、排放污染、採捕養殖水產,但主管機關應指定並公告開放垂釣區,民眾在該區釣魚合法。
Q · 漁港到底能不能釣魚?
能,但僅限主管機關公告的開放垂釣區
依漁港法第18條第一項第四款,漁港區域內原則禁止採捕水產動植物,釣魚也包含在內。但同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且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應」指定區域並公告開放民眾垂釣,該開放區不受第四款限制。因此能不能釣,取決於所站位置是否為公告開放垂釣區。
漁港裡有五件事你絕對不能做,這條法律把紅線畫得清清楚楚:一、危害安全或妨礙船舶航行;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三、排放廢污水或亂丟廢棄物;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五、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款最容易讓一般人踩雷:在漁港裡釣魚、抓魚、撿貝類,原則上是禁止的。但這條同時藏了一個對民眾友善的後門:第三項規定,在不妨礙作業、安全、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主管機關「應該」指定區域、公告開放民眾垂釣。換句話說,漁港不是一律禁釣,而是有合法的垂釣專區,你只要釣在公告開放的地方,就不受第四款的限制。違反前兩款(危害安全、排放有毒物)的,海岸巡防機關當場就能制止你。
漁港法第18條為漁港區域行為管制的核心規範,第一項列舉五款禁止行為(危害航行安全、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與廢油、排放廢污水或棄置廢棄物、採捕或養殖水產、其他公告禁止行為),第二項授予海岸巡防機關當場制止權,第三項則課予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開放垂釣區的義務,在管制與親水休閒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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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能。漁港法第18條第一項第四款禁止在漁港區域採捕水產動植物。但同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在不妨礙作業、安全、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應指定區域公告開放民眾垂釣。所以能不能釣,取決於你站的地方是不是公告開放的垂釣區。內行人提示:先上縣市漁業主管機關網站或看港區告示牌查清楚,釣在公告區內就完全合法。
可能違反第18條第一項第二款(廢油)或第三款(廢污水)。海岸巡防機關可當場制止,涉及有毒有害物質或廢油的,還會依第20條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並限期清除。內行人提示:含油廢水即使量少也算,作業時用油水分離或集中收集,是避免十萬起跳罰鍰最便宜的做法。
第18條第三項用的是「應指定區域」,這是課予主管機關的義務,不是純粹裁量。若在不妨礙作業與安全前提下完全不劃設,可向主管機關陳情要求依法辦理。內行人提示:陳情時引用「第18條第三項應指定區域公告開放垂釣」,比泛泛抱怨有力得多。
原則上不行,漁港法第18條第一項第四款禁止港區採捕水產;但站在主管機關公告的開放垂釣區內就合法。
五款:危害航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與廢油、排放廢污水或棄置廢棄物、採捕或養殖水產、其他公告禁止行為。
主管機關依第18條第三項,在不妨礙作業、安全且不污染前提下指定並公告、供民眾合法垂釣的特定區域。
漁港法第18條管的是漁港「區域內」的行為,漁業法管的是一般水域採捕養殖的許可,兩者範圍不同。
出發前查縣市漁業主管機關網站公告或港區告示牌,核對甩竿位置是否在開放垂釣區範圍內。
向海岸巡防機關或漁港主管機關通報,拍攝影像、記錄時間地點與行為人特徵,涉污染可併同通報環保機關。
違反第18條第一項第二款,依第20條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並限期清除污染物。
依第18條第三項「應指定區域公告開放垂釣」向主管機關陳情,引用條文主張其法定義務。
兩者可能競合:港區排放適用漁港法第18條與第20條,涉海域污染另觸海洋污染防治法的特別管制與處罰。
| item | penalty_article | fine_range |
|---|---|---|
| 危害安全及妨礙航行(第1款) | 漁港法第20條 | 10萬至50萬元罰鍰 |
| 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廢油(第2款) | 漁港法第20條 | 10萬至50萬元罰鍰 |
| 排放廢污水、棄置廢棄物(第3款) | 漁港法第21條 | 依第21條處罰(金額見該條) |
| 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第4款) | 漁港法第21條 | 依第21條處罰;於公告開放垂釣區內垂釣不在此限 |
| 其他公告禁止行為(第5款) | 漁港法第21條 | 依第21條處罰(金額見該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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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二、排洩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污水、廢油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三、其他妨害漁港安全及污染漁港區域之行為。
立法理由對漁港區域有妨礙漁航行或其他有礙漁港安全及港區內環境衛生之行為,應予禁止。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中「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 二、漁港區域為漁船停泊、進出航行之所在,首應注重航行安全,爰將原條文第三款修正為「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並移列至第一款。 三、將原條文第二款排放「廢污水」及「任意投棄廢棄物」之污染行為,移至第一項第三款,可修正原法「任意投棄廢棄物」過重處罰之不當規範。 四、考量違反本條第一項行為或有立即性或擴大性之危害,有阻止該行為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五、增列第三項漁港應有條件開放民眾垂釣,因應民眾休閒之需求。
對漁港區域有妨礙漁航行或其他有礙漁港安全及港區內環境衛生之行為,應予禁止。
一、第一項序文中「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 二、漁港區域為漁船停泊、進出航行之所在,首應注重航行安全,爰將原條文第三款修正為「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並移列至第一款。 三、將原條文第二款排放「廢污水」及「任意投棄廢棄物」之污染行為,移至第一項第三款,可修正原法「任意投棄廢棄物」過重處罰之不當規範。 四、考量違反本條第一項行為或有立即性或擴大性之危害,有阻止該行為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五、增列第三項漁港應有條件開放民眾垂釣,因應民眾休閒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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