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重點摘要漁港法第21條規定,漁港區域違規施工或占用者,除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須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按日連續處罰。
Q · 漁港違規繳了罰鍰,還要被叫去拆除嗎?
要。罰鍰和拆除是兩回事
依漁港法第21條,罰鍰是處罰你「已違規」這件事,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則是要求你「消除違規狀態」,兩者獨立。你繳了罰鍰但違建仍在,主管機關照樣命你限期改正,屆期未辦理即啟動按日連續處罰,且行為人與雇用人都可能被罰。
你以為違規被開罰,繳完那筆三萬到十五萬的罰鍰就結束了?這條最狠的地方不在罰鍰,而在後半句:「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意思是,你在漁港區域裡擅自蓋了東西、堆了土石、做了該核准卻沒核准的工程,主管機關不只罰你一次,還會命你拆掉或復原。你不拆,它就一天罰你一次,罰到你拆為止。這是行政法上的「怠金」概念,目的不是處罰過去,是逼你改正現在。很多人卡在「我繳了罰鍰為什麼還要拆」的誤解裡,結果按日罰款累積到比工程本身還貴。違規行為人會被罰,僱用他施工的雇主也一起被罰,因為法律不讓你用「我只是聽老闆的」來脫身。
漁港法第21條為漁港罰則性規範,針對違反同法第18條第1項第3至5款或第19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罰鍰,並命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兼具行政罰與行政執行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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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這是兩件獨立的事。罰鍰是處罰你做了違規行為,限期回復原狀或拆除是要求你消除違規狀態。你繳了罰鍰但違建還在,主管機關依漁港法第21條照樣可以命你限期拆除,屆期不拆就按日連續處罰。拿到處分時別只看罰鍰金額,限期改正那段才是會讓你失血最多的部分。
因為漁港法第21條明文處罰行為人或其雇用人,實際動手的你是行為人,僱用你的老闆是雇用人,兩個都可能被罰,避免有人用我只是奉命行事脫責。你被罰後若能證明是老闆指示且不知違法,可依民事關係向老闆求償,所以施工前的指令訊息一定要截圖留存。
沒有總額上限。它是針對屆期仍未回復原狀的每一天分別計算,一天算一次,拖越久累積越多。這跟主罰鍰的三萬到十五萬區間不同,那個區間是針對單次違規。很多案件最後罰款遠超原本工程成本,就是卡在捨不得拆又賭機關不會天天罰,結果天天都在罰。罰鍰級距請以現行漁港法為準。
規範漁港區域特定違規行為的罰則:罰三萬至十五萬元,並命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按日連續處罰。
針對屆期仍未改正的每一天分別科處罰鍰的間接強制手段,目的在逼你改正現在,不是處罰過去,且沒有總額上限。
主管機關命違規人在處分書記載的期限內,把漁港區域恢復到違規前狀態的改正命令,逾期啟動按日連續處罰。
罰鍰是處罰已違規這件事,回復原狀命令是要求消除還存在的違規狀態,兩者是獨立的兩回事,繳了罰鍰仍須改正。
先分清罰鍰要不要爭、限期改正做不做得到;確認到期日,算拆與不拆成本,限期內動手或30日內提訴願。
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加屆期未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無上限)。
保留老闆指示動工的對話、群組訊息截圖,作為被罰後向老闆求償的依據;同時評估限期內改正避免按日罰。
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但回復原狀若做得到,應在限期內履行避免按日連續處罰繼續累加。
第20條對應第18條第1、2款(危安、排放有毒物),罰十萬至五十萬較重;第21條對應第18條第3至5款及第19條,罰三萬至十五萬。
| 項目 | 性質 | 金額或效果 | 可否訴願 |
|---|---|---|---|
| 罰鍰 | 行政罰(處罰過去違規) | 3萬至15萬元(單次違規) | 可,送達次日起30日內 |
| 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拆除 | 改正命令(消除現存違規狀態) | 依處分書限期內履行 | 可,但宜先在限期內履行 |
| 按日連續處罰 | 間接強制(怠金理念) | 每日分別計算,無總額上限 | 可,但累積金額隨拖延快速上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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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行為人或其雇用人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未依限期辦理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禁止之行為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應經許可之行為,訂定處罰標準。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按行政罰鍰上下限常例為一倍至五倍,爰配合修正罰鍰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配合第十八條漁港區域不得為之行為款次調整。
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禁止之行為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應經許可之行為,訂定處罰標準。
一、按行政罰鍰上下限常例為一倍至五倍,爰配合修正罰鍰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配合第十八條漁港區域不得為之行為款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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