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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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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有第十六條第二項未經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於規定區域停泊情形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屆期未離港者,按日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漁港法第22條:非本籍船舶未經核准進港或違規停泊,罰船東或船長3至15萬,並命限期離港,屆期未離按日加罰1萬2千至6萬。

Q · 我的船不是這個漁港的,開進去停被抓會怎樣?

罰船東或船長3至15萬,還命你限期離港

依漁港法第22條,非本籍漁船以外的船舶未經核准進港、或進港後不停在指定區域,主管機關可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最關鍵的是後段:限期屆滿仍不離港,會按日加處1萬2千至6萬元罰鍰,天天累加,直到船離開為止。

白話解讀

漁港不是公共停車場,不是誰想開進去就能開進去。如果你的船不是這個漁港的「本籍漁船」,想進港得先經過核准;進去之後也只能停在指定的區域。違反這兩件事的其中一件,被罰的不只是船,是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本人,三萬到十五萬。更關鍵的是後半段:主管機關會命你限期離港,你不走,它就按日罰你一萬二到六萬,一天一次。這條的設計邏輯跟一般罰鍰不同,它真正想要的不是收你的錢,是把你的船請出去。很多遊艇、外港漁船、甚至臨時想靠泊的船主,不知道「進別人的漁港」這件事有這麼明確的門檻,等到罰單和離港命令一起來才發現自己一直停在不該停的地方。

法律定性

漁港法第22條為針對非本籍船舶違規進港的行政罰則,處罰兩種情形:未經核准任意進港、進港後不於規定區域停泊。除一次性罰鍰外,並搭配「限期離港命令+屆期按日連續處罰」的雙階段機制,重點在排除違規占用而非單純裁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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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遊艇可以隨便開進漁港停泊嗎?

不行。漁港主要服務本籍漁船,你的遊艇對該港而言是「本籍漁船以外船舶」,依漁港法第16條第2項原則上要經核准才能進港,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會被依第22條處罰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三萬到十五萬。很多漁港對休閒船舶靠泊有專門申請程序或指定碼頭,出航前先聯繫該港管理單位問清楚,比事後被罰加被趕走划算太多。

Q2被命限期離港但船壞了開不走,會一直被罰嗎?

如果你什麼都不做,屆期未離港就會按日處一萬二到六萬,天天計算。但如果船是因故障或惡劣海象客觀上無法離港,你應該立即書面向主管機關說明並聲請展延期限,這個書面紀錄能證明你不是惡意賴港。關鍵在主動書面說明,沉默地停在港裡會被認定為不履行離港義務。

Q3漁港法第22條是什麼?

規範非本籍船舶未經核准進港、或違規停泊的行政罰則,含罰鍰加限期離港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雙階段機制。

Q4什麼叫本籍漁船以外船舶?

未在該漁港設籍登記的船舶,對該港屬外來船舶,進港原則上要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Q5限期離港命令是什麼?

主管機關命違規船舶於指定期限內駛離港區的行政處分,屆期未離得按日連續處罰。

Q6按日連續處罰是什麼意思?

對持續不離港的狀態以每日為單位重複裁罰,每天1萬2千至6萬累計,直到船離港。

Q7非本籍漁船怎麼合法進港?

依第16條第2項,進港前先向該漁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核准並停在指定區域即合法。

Q8收到限期離港命令該怎麼辦?

能走就立即離港止損;走不了立即書面說明原因聲請展延,保留紀錄,並評估是否30日內提訴願。

Q9按日罰款怎麼算?

屆期後未離港天數 × 每日罰額(1萬2千至6萬),離港當日停止累計。

Q10怎麼證明自己不是惡意賴港?

保留機械故障維修單據、氣象惡劣紀錄、向主管機關聲請展延的書面回執。

Q11罰船東還是罰船長?

條文明定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主管機關得擇一裁罰,兩者都在被罰範圍。

Q12緊急避難進港也會被罰嗎?

因避難或緊急救助進港,可依行政罰法第13條主張緊急避難免罰或減輕,但仍應盡速說明並離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漁港及び漁場の整備等に関する法律(旧・漁港法)— 漁港の利用・入港管理規定
韓國어촌·어항법 — 어항 입출항 및 정박 관리 규정
中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进出渔港及停泊管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10116 制定)

漁船以外之船舶未經漁港管理機關之許可擅自進入漁港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限期離港;未依限期離港者,按日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漁船以外之其他船舶未經漁港管理機關之核准擅自進入漁港之罰則。

(0950106 全文修正)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有第十六條第二項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於規定區域停泊情形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屆期未離港者,按日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按行政罰罰鍰上下限常例為修一倍至五倍,爰配合正罰鍰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及末段罰款下限為一萬二千元。   二、配合第十六條條文修正第一項於「漁船」前增列「本籍」文字。   三、原條文對於第十六條第二項「經核准進港但不依規定區域停泊」之行為並無罰則,爰將該行為納入罰則,並作文字修正。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 罰鍰名詞
(0810116 制定)

明定漁船以外之其他船舶未經漁港管理機關之核准擅自進入漁港之罰則。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按行政罰罰鍰上下限常例為修一倍至五倍,爰配合正罰鍰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及末段罰款下限為一萬二千元。   二、配合第十六條條文修正第一項於「漁船」前增列「本籍」文字。   三、原條文對於第十六條第二項「經核准進港但不依規定區域停泊」之行為並無罰則,爰將該行為納入罰則,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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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港法第 22 條規定:「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有第十六條第二項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於規定區域停泊情形者,處船舶所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港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港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