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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三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為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門。

本法第三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農會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