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三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為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門。
本法第三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農會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