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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三章 任務及權利

§ 10–134

10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左: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11
  1.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2.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12
  1. 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占有人辦理之。
  2. 前項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
13
農田水利會為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七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