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2條的規定,當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並有拆除障礙物的必要時,應先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進行相關手續。如果前述行為造成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有權要求補償,若有爭議,則需報請主管機關做出決定。 例如,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2條的規定,當農田水利會為興辦水利設施,需要進行測量調查並拆除障礙物時,必須先通知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占有人,並在進行相關行為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報備。若在此過程中,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的利益受損,則有權要求相應的補償。如果在補償過程中出現爭議,則需向主管機關報請決定。
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報請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辦理之。 前項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
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辦理之。 前項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增列「所在地」三字,以明權責。
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報請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辦理之。 前項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
第一項增列「所在地」三字,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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