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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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2條的規定,當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並有拆除障礙物的必要時,應先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進行相關手續。如果前述行為造成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有權要求補償,若有爭議,則需報請主管機關做出決定。 例如,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2條的規定,當農田水利會為興辦水利設施,需要進行測量調查並拆除障礙物時,必須先通知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占有人,並在進行相關行為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報備。若在此過程中,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的利益受損,則有權要求相應的補償。如果在補償過程中出現爭議,則需向主管機關報請決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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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