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為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七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3 條的規定,農田水利會在緊急搶救洪水災害時,可以向水利主管機關報請依照水利法第七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這表示在面臨洪水災害的情況下,農田水利會有權向相關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並進行救災工作。 參考資料可舉例如下: 在 2009 年,某地區發生了嚴重的洪水災害,造成了農田水利設施的嚴重損壞,農田水利會便報請該地區水利主管機關依照水利法相關條款進行搶救和補救措施。這是一個符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3 條規定的案例。
農田水利會為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
農田水利會為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七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多屬區域性防洪排水措置,應報水利主管機關統籌處理。爰配合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之修正而修正之。
農田水利會為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七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農田水利會為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
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多屬區域性防洪排水措置,應報水利主管機關統籌處理。爰配合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之修正而修正之。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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