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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76 條(主管機關之緊急處置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2.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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