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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76主管機關之緊急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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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2. 2.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76條第1項,當出現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具有緊急處置權,可以就地徵用搶護所需的物料、人工、土地,並且有權拆毀防礙水流的障礙物。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在緊急情況下,維護水利設施的完整,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這裡可以舉例,如果出現水壩破損的緊急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徵用周邊的土地,以及拆除障礙物,來修復水壩,確保水流的安全運行。 水利法第76條第2項則規定,主管機關在徵用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物後,應該在事後給予相當的補償。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益,在緊急狀況下所做的徵用行為,必須在事後進行公平的補償,確保公民的權益不受損害。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在緊急時徵用了農地來搶修堤防,事後就應給予農地所有者相應的補償,以彌補其因公共利益而付出的損失。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521129 全文修正)

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 主管機關名詞
(0521129 全文修正)

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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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76 條規定:「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7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