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76 條(主管機關之緊急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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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 2.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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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76條第1項,當出現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具有緊急處置權,可以就地徵用搶護所需的物料、人工、土地,並且有權拆毀防礙水流的障礙物。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在緊急情況下,維護水利設施的完整,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這裡可以舉例,如果出現水壩破損的緊急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徵用周邊的土地,以及拆除障礙物,來修復水壩,確保水流的安全運行。 水利法第76條第2項則規定,主管機關在徵用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物後,應該在事後給予相當的補償。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益,在緊急狀況下所做的徵用行為,必須在事後進行公平的補償,確保公民的權益不受損害。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在緊急時徵用了農地來搶修堤防,事後就應給予農地所有者相應的補償,以彌補其因公共利益而付出的損失。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521129 全文修正)
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 主管機關名詞
(0521129 全文修正)
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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