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77 條(指揮地方主管機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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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防汛機關,於防汛期間,得指揮沿河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遇有緊急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發動民力,駐堤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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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77條,指揮地方主管機關權指的是,辦理防汛機關在防汛期間有權指揮沿河地方主管機關協助,並在遇到緊急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發動民力,協助堤防防洪。根據法條的解釋,這表示在防汛期間,辦理防汛機關有權指揮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防洪工作。 參考資料: - 水利法第77條 根據該法條,辦理防汛機關在防汛期間有權指揮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防洪工作。例如,當發生洪水情況時,辦理防汛機關即可依據此法條指揮地方主管機關立即協助堤防防洪,保護當地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立法沿革 1 版
(0521129 全文修正)
辦理防汛機關,於防汛期間,得指揮沿河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遇有緊急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發動民力,駐堤協防。
- 主管機關名詞
(0521129 全文修正)
辦理防汛機關,於防汛期間,得指揮沿河地方主管機關協助,遇有緊急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發動民力,駐堤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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