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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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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2. 2.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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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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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40622 制定)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需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層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0590127 修正)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層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立法理由查臺灣省內所有水利工程使用之土地,遠自日據時期即大都由農民提供,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原供被徵收土地灌溉排水使用之水源地、井、溝渠等及其他水利設施,於耕地徵收後,依原利用方式繼續利用,所有權人不得拒絕。」並經臺灣省政府四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府建水字第五0五0二號令公告農民使用他人之土地為水路者,一律照舊使用在案,因最高法院對此有不同判決,為免影響灌溉發生糾紛,故增列第二項。

(0890502 全文修正)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層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1010119 修正)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0540622 制定)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需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層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0590127 修正)

查臺灣省內所有水利工程使用之土地,遠自日據時期即大都由農民提供,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原供被徵收土地灌溉排水使用之水源地、井、溝渠等及其他水利設施,於耕地徵收後,依原利用方式繼續利用,所有權人不得拒絕。」並經臺灣省政府四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府建水字第五0五0二號令公告農民使用他人之土地為水路者,一律照舊使用在案,因最高法院對此有不同判決,為免影響灌溉發生糾紛,故增列第二項。

(0890502 全文修正)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1010119 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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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1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