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 二、原提供水利設施使用,經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水利功能。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開標售: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對象投標。 二、讓售: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比價或議價。 三、優先購買權: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出賣非事業用不動產時,有依本署與第三人約定之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使用、收益、處分,應依本辦法規定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之。
非事業用不動產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者,應提高其效益;其有相鄰之非事業用土地,應合併整體規劃。
-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自行開發。 二、以合建或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 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 四、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可單獨建築者,得辦理公開標售。 五、依第二十一條之二至第二十一條之六規定,於出租土地新建建物。
- 本署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前,應提出規劃書報本署核定。
- 第一項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分割供他人合併使用。
-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合建方式開發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其開發應公告徵求投資人,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得由申請人提出合建申請,並依簡易程序辦理: 一、評估、審查及核定:經管理處評估具辦理合建開發可行性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應擬訂合建開發規劃書提送查估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管理處簽報本署核定。 二、公告徵求投資人:管理處應將審查通過之合建開發規劃書,公告一定期間徵求投資人。 三、綜合評選:管理處於公告徵求期間屆滿後,應以綜合評選方式擇定符合資格之最優申請人。 四、簽訂合建開發契約:管理處應通知最優申請人簽訂合建開發契約。
- 前項但書所定簡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管理處提出合建開發計畫書。 二、審查及核定:由管理處參酌前款合建開發計畫書,擬訂合建開發規劃書提送查估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管理處簽報本署核定。 三、公告:經本署核定後,管理處應進行公告,確認是否有其他申請人就該非事業用不動產有辦理合建開發之意願。 四、簽訂合建開發契約或改依前項程序辦理:前款公告期滿後,無其他申請人以書面提出申請者,管理處應通知原申請人簽訂合建開發契約;有其他申請人以書面提出申請者,應改依前項程序辦理。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土地,得與鄰地所有權人以整界交換產權方式處分,調整為坵塊完整可單獨使用之土地。其價值減損者,以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