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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