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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會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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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第 22 條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第 23 條
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
送達
,準用
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
第 24 條
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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