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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五 章 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會議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