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工會理事會議和監事會議應當分別召開。這表示工會在處理事務時,應分開召開理事會議和監事會議,分別討論各自的事項。例如,當工會需要就財務事項進行決議時,應當在理事會議上討論,而在監事會議上可能會討論其他監督和管理工會事務的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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