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一 節 通則
第 一 節 通則
第 2 條
- 本法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 本法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 本法有關保險費、滯納金、利息、月薪資總額或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第 3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負責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本保險基金運用部分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保險基金運用整體績效之審議。 四、本保險基金運用業務查核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保險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節 通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