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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八 節 高速回轉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節 高速回轉體

雇主於施行旋轉輪機、離心分離機等週邊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為防止高速回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場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罩等足以阻擋該高速回轉體破裂引起之危害設備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施行轉軸之重量超越一公噸,且轉軸之週邊速率在每秒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應於事先就與該軸材質、形狀等施行破壞檢查,確認其無破壞原因存在時始為之。

雇主於施行前條規定高速回轉試驗時,應以遙控操作等方法控制;使試驗中即使該高速回轉體破壞時,亦不致傷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