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二 節 道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道路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 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 三、道路,包括橋梁及涵洞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消除。 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 五、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備並注意其保養。 六、道路之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置足以防止車輛機械翻落之設施。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 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 三、道路,包括橋梁及涵洞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消除。 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 五、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備並注意其保養。 六、道路之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置足以防止車輛機械翻落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