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三 章 第二種壓力容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第二種壓力容器
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於明顯易見處裝設記載下列事項之銘板: 一、製造者名稱或其商標。 二、製造年月。 三、最高使用壓力(MPa) 。 四、水壓試驗壓力(MPa) 。
- 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
-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熔接接頭由非熔接技術士實施者,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