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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
  2.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熔接接頭由熔接技術士實施者,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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