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但對於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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