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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a σa σbac =─── 1.15 σ3 τ=── √3 σda=1.42σa 式中σa 、σta、σca、σbat 、σbac 、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 1.5。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 :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 :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20 時,σk=σca 1 20≦λ≦200 時,σk =─σca ω 式中之λ、σk、σca 及 ω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λ:有效細長比。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依附表一規定。

  1.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焊接方式│ 鋼 材 種 類 │ 焊 接 效 率 ││ │ ├───┬───┬───┬───┤│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對接焊接│ A │ 0.84│ 0.945│ 0.84│ 0.84││ ├─────────┼───┼───┼───┼───┤│ │ B │ 0.80│ 0.90│ 0.80│ 0.80│├────┼─────────┼───┼───┼───┼───┤│填角焊接│ A │ 0.84│ 0.84│ -│ 0.84││ ├─────────┼───┼───┼───┼───┤│ │ B │ 0.80│ 0.80│ -│ 0.80│├────┴─────────┴───┴───┴───┴───┤│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如下: ││1.符號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4437 規定之18種鋼材、CNS ││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CNS 138││ 12 規定之 SN400B、SN400C、SN490B、SN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 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焊接性者。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2.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 12 以下 │ 1.5 │├────────────────┼─────────────┤│超過 12,25 以下 │ 2.5 │├────────────────┼─────────────┤│超過 25 者 │ 3.0 │└────────────────┴─────────────┘
  3.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荷重組合時,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