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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強度
第 20 條
  1.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規定計算: ┌────┬─────────────────────────┐│荷重狀態│ 荷 重 組 合 │├────┼─────────────────────────┤│ A │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 │)〕+(熱荷重) │├────┼─────────────────────────┤│ B │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 │)〕+(作業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 C │(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地震荷重+熱荷重)或(垂││ │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衝擊荷重+熱荷重)或(垂直靜││ │荷重+停止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備註:表中Ψ及M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1.Ψ:衝擊係數,依下式計算之值。 ││(1)伸臂起重機 ││ ││ Ψ=1+0.3V ││ ││ 但1+0.3V <1.10 時Ψ=1.10 ││ ││ 1+0.3V>1.30 時Ψ=1.30 ││ ││(2)其他類型起重機 ││ ││ Ψ=1+0.6V ││ ││ 但1+0.6V <1.10 時Ψ=1.10 ││ ││ 1+0.6V>1.60 時Ψ=1.60 ││ ││ 式中之 V:上升之額定速率值(公尺/秒) ││ ││2.M:作業係數,依附表三規定。 │└──────────────────────────────┘
  2.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第 21 條

吊鉤之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應為四以上,或依 CNS 5394規定辦理。

第 22 條

結構部分應具有充分強度及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妨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第 23 條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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