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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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規定計算: ┌────┬─────────────────────────┐│荷重狀態│ 荷 重 組 合 │├────┼─────────────────────────┤│ A │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 │)〕+(熱荷重) │├────┼─────────────────────────┤│ B │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 │)〕+(作業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 C │(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地震荷重+熱荷重)或(垂││ │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衝擊荷重+熱荷重)或(垂直靜││ │荷重+停止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備註:表中Ψ及M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1.Ψ:衝擊係數,依下式計算之值。 ││(1)伸臂起重機 ││ ││ Ψ=1+0.3V ││ ││ 但1+0.3V <1.10 時Ψ=1.10 ││ ││ 1+0.3V>1.30 時Ψ=1.30 ││ ││(2)其他類型起重機 ││ ││ Ψ=1+0.6V ││ ││ 但1+0.6V <1.10 時Ψ=1.10 ││ ││ 1+0.6V>1.60 時Ψ=1.60 ││ ││ 式中之 V:上升之額定速率值(公尺/秒) ││ ││2.M:作業係數,依附表三規定。 │└──────────────────────────────┘
-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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