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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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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荷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起重機設有緩衝裝置時,於無吊掛物之狀態下,以額定速度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吸收運動能所造成之力。但於緩衝裝置前方設置有自動減速之裝置者,得以其減速後之速度計算。 二、起重機之吊掛物,自吊運車以剛體構造引導者,該吊掛物之影響應予以計算。 三、吊掛物或引導部分,有撞擊地面障礙物之虞時,應列計吊運車可能被舉上之一側車輪之水平動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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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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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19 條規定:「衝擊荷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起重機設有緩衝裝置時,於無吊掛物之狀態下,以額定速度之百分之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