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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八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附則

中央主管機關對推廣技能檢定績效優良之個人、事業機構、學校、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機關(構),應予公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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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書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