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第 三 章 術科測試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檢人應按時進場,規定檢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不准進場;但術科測試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一節 (站) 之應檢人,於規定檢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外,其餘各節 (站) 應準時入場應檢。
應檢人於規定時間進入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受驗,並接受監評人員檢查自備工具,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及物品等,不得攜帶進場。 依規定須穿著制服之職類,未依規定穿著者,不得進場應試。
應檢人依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檢人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之設備機具、材料,如有不符,應即告知監評人員處理。
應檢人應聽從並遵守監評人員講解規定事項。
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由監評人員以哨音及口頭通知,應檢人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應檢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冒名頂替者。 二、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三、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四、互換工件或試卷 (卡) 者。 五、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者。 六、不繳交工件、試卷 (卡) 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七、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八、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告發。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辦理。
應檢人應妥善操作機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應檢人對於機具操作應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傷害,自負責任。
檢定進行中,應檢人因疏忽或過失而致機具故障,須自行排除,不另加給時間。
檢定於中午休息後,下午須繼續進行或次日須繼續進行者,其自備工具及工件之處置,悉依監評人員之指示辦理。
檢定結束時,應將工件、試題、術科測試通知單等送繳監評人員,監評人員應在工件上戳記應檢人術科測試號碼,中途棄權或離場者亦同。
應檢人繳完工件後,應整理擦拭機具及清理檢定崗位,將借用工具繳回,並取回術科測試通知單出場。繳件出場後,不得再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