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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四 章 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調整內容及其他方法,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與差距年齡達十五歲以上之受僱者共同工作之方式。

第 18 條
  1. 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員工,傳承知識、技術及實務經驗。 二、工作分享型:由不同世代共同合作,發展職務互補或時間分工,且雙方應有共同工作時段。 三、互為導師型:結合不同世代專長,雙方互為導師,共同提升營運效率。 四、能力互補型:依不同世代職務能力進行工作重組、工作規劃或績效調整。 五、其他世代合作之推動方式。
  2. 主管機關為促進雇主辦理世代合作,推動世代交流及經驗傳承,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及輔導。
第 19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對推動前條世代合作項目著有績效之雇主,得公開表揚,頒發獎座(牌)及獎金。
  2. 前項獎勵活動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獎勵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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