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4 條
  1.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發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五、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2.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第 25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27 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