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署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署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署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署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