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11.03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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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除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者外,其變更應經許可項目如下: 一、頭端地址及實收資本額。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但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系統之光纖投落點新增及相關傳輸設備升級、汰換者,不在此限。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系統設置時程變更後逾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者。 四、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應申請許可之事項。 五、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所列各項職務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六款指定,且涉及系統經營者取得或變更經營資格之重大事項。 七、依本法所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於個別行政處分之附款指定列入營運計畫中,且變更時應經許可者。
-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變更,除前項規定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擴增經營地區,未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之辦法。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收費標準。
七、違反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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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11.0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