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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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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得召開公聽會聽證,必要時得請專家、學者參與。
  2. 2.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應以不減損原計畫書所載所有責任為限,予以許可。
  3. 3.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應考量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予以准駁;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時,得視個案情形以附款方式,予以許可。
  4. 4.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者,如與該行政處分顯有違背,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並限期命系統經營者為適當之變更;屆期未完成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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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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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得召開公聽會或聽證,必要時得請專家、學者參與。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