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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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得召開公聽會或聽證,必要時得請專家、學者參與。
- 2.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應以不減損原計畫書所載所有責任為限,予以許可。
- 3.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應考量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予以准駁;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時,得視個案情形以附款方式,予以許可。
- 4.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者,如與該行政處分顯有違背,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並限期命系統經營者為適當之變更;屆期未完成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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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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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聽證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行政處分名詞
- 廢止名詞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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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